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财罚〔2022〕30号
当事人:广东创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81329820D
法定代表人:祝*翔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街****号****房
根据《关于开展2020年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0〕55号)安排,省财政厅对你所2019年及2020年1-6月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并对其他单位移送线索追溯以前年度业务进行延伸检查。经依法检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行政处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执业质量方面
1.出具不实报告。你所对广州童年科技有限公司的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粤创信审字〔2019〕第CP041号),虚假编制年度主营业务成本审定表、管理费用审定表、利润表项目分析程序表和试算平衡表有关数据,出具不实报告。
被审单位经你所审计的2018年度财务报表中披露的主营业务成本为3,205.11万元、管理费用为1,581.26万元,与经你编制的主营业务成本审定表、管理费用审定表、利润表项目分析程序表、试算平衡表中的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本期未审数一致。但底稿中所附的被审单位2018年度未审财务表表列示的主营业务成本为3,395.07万元、管理费用为1,391.29万元,上述审定表等底稿中的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本期未审数与被审单位实际的未审数差异分别为-189.97万元、189.97万元。通过虚假编制审定表等底稿,篡改被审单位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未审数,并按未审数直接确认被审单位主营业务成本为3,205.11万元,虚增2018年度管理费用研发费用,其中:2018年度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虚增105.7%(171.77万元),为被审单位出具数据虚假的粤创信审字〔2019〕第CP041号报告。
2.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
(1)广州市盛格家具有限公司高新专项审计报告(粤创信审字〔2017〕ZK513号、ZK514号)
①未获取高新收入台账和明细账;未编制毛利率明细表,也未对异常的大额销售进行函证;未关注被审单位销售产品主要为沙发、钢衣柜、办公台、办公椅、办公柜等办公家具,与研发项目PS01新型装饰防火吸音板收入、PS02拼装式铝制吸音板墙收入无关联的情况;被审单位于期后(2017年4月1日)通过受让取得“用于生产环保阻燃吸音板的内置框架制作方法”的知识产权,你所未关注被审单位2016年度高新收入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②未获取被审单位2014年度至2016年度审计报告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未编制研发费用审定表;经审计的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与被审单位研发费用辅助账金额不一致:2014年至2016年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人员人工费用分别为5.41万、6.2万、9.66万,研发费用辅助账则为人员人工费用2.4万,4.2万,7.2万不一致,你所未予以关注和说明差异原因;未获取研发人员名单,研发人员学历证明,社保缴纳证明等资料,未核实研发人员的认定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未获取研发费用-其他费用辅助账以及明细账;未将研发费用的实际金额与预算金额进行比较,并记录差异的原因。
(2)广州市万普纸品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粤创信审字〔2016〕DJ138号、粤创信审字〔2016〕DJ139号)
①未对高新收入实施任何审计程序;专利证书是2016年2-5月期间受让取得,审计人员未关注高新收入的相关性和真实性。你所在审计程序不足,审计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确认了2015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收入659.75万元,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研发人员情况的真实性未实施任何审计程序予以核实。
③未获取被审单位2014年度至2016年度审计报告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未编制研发费用审定表;无相关费用在研发项目与其他项目之间、各研发项目之间的分摊依据;被审单位将购入设备及购货费用作为直接投入分摊计入研发费用,你所未关注其合理性;未实施凭证抽查;未获取企业研究开发主要情况表、知识产权汇总表和明细表等资料;未将各研发项目的研发费用实际金额与预算金额进行比较,并记录差异的原因。
(二)会计信息质量方面
1.财务核算不规范
(1)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明细不一致。2020年1月第46号凭证,你所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周国兴、张琼等12人合计178.05万元,记账凭证借记“其他应收款-祝高翔”170万元、借记“现金”8.05万元。
(2)往来科目调整无原始凭证依据。2019年3月第51号,5月第49号,6月第65号,7月第67号,9月第58号,12月第60、62号以及2020年3月第49号等记账凭证,无任务原始凭证依据,通过调整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增加或减少“其他应收款-祝高翔”科目余额。
(3)无原始凭证列支营业成本冲减往来科目。2019年11月第57号凭证、12月第63号凭证无原始凭证,列支主营业务成本冲减“其他应收款-祝高翔”科目余额。
2.以虚假发票列支成本费用,涉及1,081万元。经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你所主营业务成本凭证后附的有关发票,其中合计金额1,081万元的发票查验结果为“查无此票”。
3.无原始凭证列支营业成本,涉及822万元经济业务事项。经抽查,你所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无发票列支成本822万元,其中2019年度588万,2020年1-6月234万元。
(三)其他方面
你所在接受检查期间存在逃避检查、延误检查行为:
(一)检查过程中(2020年10月27日至11月30日),你所提供底稿及相关资料存在错漏,且于2020年12月14日以“送审底稿承诺函中相关签名注册会计师因其他原因未能亲笔签名,送审底稿承诺函不幸无效”为由,对你所此前送审底稿完整性、真实性表示无法保证。
(二)检查过程中(2020年10月27日至11月30日)你所未能如实提供会计信息凭证,于2020年12月18日(检查组已结束现场检查)补充发票34份共计58万元,均未见提供相关协议或合同,无法核实对应的经济事项和凭证。
以上事实有你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底稿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有关证据为证。
本机关于2021年12月13日向你所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对此,你所未作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
综上,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三)、(四)、(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规定。根据你所违法行为的事实,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你所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属严重。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四)项有关规定,决定对你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吊销执业许可;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万壹仟玖佰柒拾叁元整(¥41,973元);
(三)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所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附《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你所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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