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财罚〔2022〕7号
当 事 人:阳*
身份证号码:430502****04022049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号****楼****房
根据《关于开展2020年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0〕55号)安排,省财政厅对广州成鹏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有关人员2019年及2020年1-6月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并对其他单位移送线索追溯以前年度业务进行延伸检查。经依法检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行政处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对广州市欧美嘉卫浴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项目(成鹏审字(2016)第P523号)和2014-2015年高新研发费专项审计项目(成鹏审字(2016)第P524号)出具报告时,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无保留意见类型报告。
(一)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了解研发费用是否存在异常。成鹏所为被审单位出具了2014年度和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管理费用无列示研发费用;广东金算盘税务师事务所和广州悦禾税务师事务所分别为被审单位出具了2014年度、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鉴证报告,期间费用明细表显示当年度研发费用均为0元。
(二)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对研发设备进行核实。被审单位提供了研发设备设施明细表(明细表中仅注明了数量,无注明价格)及设备照片复印件,包括全自动钻孔攻牙加工组合线2组等14项机器设备;但经审计的2014年度、2015年度财务报表附注披露被审单位账面的固定资产全部为电子设备(无明细)原值分别为1.79万元、2.12万元,与前述研发设备的价值差异巨大,未予以关注或作出审计说明。
(三)未关注未单独设置研发费用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因。底稿中的记账凭证均显示被审单位未单独设置研发费用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四)未对“研发费用—直接投入”存在的异常情况追加审计程序。2014年度、2015年度研发费用的直接投入分别为2.47万元、2.76万元,全部为租金及水电费支出。
(五)未关注“研发费用-直接人工”中研发人员的真实性。被审单位提供的部分月份的工资表复印件显示,存在将非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况。
(六)被审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注明的研发人员工作岗位与项目立项书披露不一致,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核实研发人员的真实性。
(七)未关注取得4项知识产权的时间对2015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的影响。2014年至2015年无获取知识产权证书或新产品或新技术或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2016年7月通过受让方式获取了4项知识产权,时间在2015年以后。未关注取得4项知识产权的时间对2015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的影响。
以上事实有你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为证。
本单位于2021年12月1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
综上,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三)、(七)项有关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你的违法行为违法程度属一般。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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