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财罚〔2022〕3号
当 事 人:蔡*亭
身份证号码:440233****05252057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黄村东路****号****室
根据《关于开展2020年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0〕55号)安排,省财政厅对广东惠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2019年及2020年1-6月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并对其他单位移送线索追溯以前年度业务进行延伸检查。经依法检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行政处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报告。
(一)广州新穗巴士有限公司2018年度审计项目(惠审字〔2019〕第SJ0220号)
1.货币资金余额6,102万元,占资产总额 108,393.38 万元的5.63%,其他货币资金余额3,834万元,未对其他货币资金实施函证,也未说明理由。对银行存款以前年度发生的未达账项未提请被审单位调整,也未作审计调整。
2.其他应收款余额46,012.32万元,占资产总额 108,393.38 万元的42.45%。未选择重要项目作函证,替代程序测试表无资产负债表日后检查内容。
3.长期股权投资余额300万元,占资产总额 108,393.38 万元的0.28%。本期发生股权转让6,990万元,确认投资收益2,078.33万元,仅复印了股权转让记账凭证和部分收款、银行收款单凭证,未获取股权转让的其他审计证据。
4.短期借款余额24,917万元,占负债总额的10.78%;长期借款余额30,061.93万元,占负债总额的28.19%。未复核借款利息,未实施函证程序。
5.未编制关联方关系及交易工作底稿,未关注审计报告附注中未披露关联方内容。
(二)广州市正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验资项目(惠验字〔2020〕第YZ0007号)
1.个人股东用来作价350万元增资的机器设备于2017年5月和2018年7月购入,发票抬头为被审验单位,你未取得该机器设备属于股东个人的审计证据,出具了验资报告。
2.你未到现场观察、检查出资实物,未检查有关本次实收资本的会计账务处理情况。
以上事实有你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为证。
本单位于2021年12月11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未做陈述申辩。
综上,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七)项有关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你的违法行为违法程度属一般。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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