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财罚〔2022〕2号
当 事 人:尼*东
身份证号码:370624****09041038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号****房
根据《关于开展2020年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0〕55号)安排,省财政厅对广州华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2019年及2020年1-6月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经依法检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行政处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你签署出具的佛山市凌辰智装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度审计项目(华博审字〔2019〕ZGD061号)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
(一)主营业务成本本年发生额87.08万元。你未编制生产成本及销售成本倒轧表;未实施分析性复核程序;未结合存货期末计价测试,抽查销售成本结转数额的正确性,并检查其是否与销售收入配比;无抽查凭证的记录。管理费用本年发生额16.36万元,未实施分析性复核;未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无凭证检查记录。你未充分关注账面是否有列支研发费用的异常情况。该项目审计后的财务报表附注披露2018年度列支研究开发费用30.62万元,华博所在检查期间补充提供了企业2018年研发辅助台账,但是审计底稿没有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的审计记录(被审单位2018年主营业务成本87.08万元、管理费用16.36万元)。你未对财务报表附注披露的研究开发费用执行审计程序,出具无保留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
(二)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询证的理由。一是货币资金期末余额13.66万元,占资产总额的11.91%。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亦未执行截止性测试程序,未抽查大额现金、银行存款的原始凭证复核其完整性、授权控制及会计处理的正确性,无抽查凭证的记录。二是应收账款期末余额98.75万元,占资产总额的86.12%。未选取账龄长、金额大的应收账款向债务人进行函证,也未实施替代程序;无抽查凭证的记录。三是应付账款期末余额36.14万元、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46.51万元占负债总额
的42.87%。未对应付款项实施函证,也未实施替代程序;无抽查
凭证记录。
以上事实有你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为证。
本单位于2021年12月1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
综上,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七)项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你的违法行为违法程度属一般。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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