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财罚〔2022〕1号
当 事 人:胡*猛
身份证号码:422323****10100016
地 址:湖北省赤壁市河北大道****号财政局
根据《关于开展2020年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0〕55号)安排,省财政厅对广东创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2019年及2020年1-6月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并对其他单位移送线索追溯以前年度业务进行延伸检查。经依法检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行政处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你签署出具的广州市万普纸品有限公司高新专项审计项目(粤创信审字〔2016〕DJ138号、DJ139号,报告日期为2016年9月29日)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
(一)未实施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审计程序。底稿中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审计程序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项目认定工作底稿”均无编制人和复核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审计程序表”中的所有审计程序和执行情况均无相关审计工作底稿,“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项目认定工作底稿”仅列示PS01纸罐的总收入;未获取高新收入台账和明细账;无编制毛利率明细表,也无对异常的大额销售进行函证;专利证书是2016年2-5月期间受让取得,审计人员未关注高新收入的相关性和真实性。经审计的2015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收入659.75万元无审计证据。
(二)未实施任何审计程序核实研发人员的真实性。未获取研发人员名单及全体职工名单、研发人员学历证明、缴纳社保证明等,无设计及实施适当程序确定研发人员人数统计表中科技人员的认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未获取万普纸品公司2014年度至2016年度审计报告以及2014年度至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无编制研究开发费用审定表;无相关费用在研究开发项目与其他项目之间的分摊依据,无各项研发费用在各项目之间的分摊依据,审计人员未予以关注;未关注购入设备以及购货作为直接投入分摊计入研发费用是否合理;无实施抽查凭证;无获取万普纸品公司填报的企业研究开发主要情况表、无获取万普纸品公司知识产权汇总表和明细表;无将各项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金额与预算金额进行比较,并记录差异的原因。
以上事实有你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为证。
本单位于2021年12月12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
综上,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七)项有关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你的违法行为违法程度属一般。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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