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省级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粤财社〔2022〕38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申请下达2022年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政策任务资金的函》(粤中医函〔2022〕32号),经审核,现下达2022年省财政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专项资金(具体项目、金额、科目见附件1)。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科学管理和使用资金。各地级以上市应及时将资金下达有关县(市、区),各地、各单位应抓紧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加快资金拨付使用进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年终请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二、请各市、县(市、区)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照《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附件4),科学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在收到补助资金的60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审核确认后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请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三、此次下达的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资金标识为“09其他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发文件,在数字财政系统中及时下达包含直达资金标识的指标,并与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准确衔接,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直达基层。
附件:1.2022年省财政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医药 事业传承与发展)专项资金分配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