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粤财采决〔2022〕4号
投诉人: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2507室
法定代表人:曲以江
被投诉人: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8号之一810
采购人: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广州市文明路213号
相关供应商: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宏德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路911号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后勤物业社会化管理服务项目”(编号:GPCGD213150FG106J)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1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请求:一是审查确定宏德公司投标无效,撤销其中标人资格。二是确定本项目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
投诉人诉称:一是投诉人质疑宏德公司因疫情防控工作不到位受到政府部门通报,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标人需作出承诺在新冠疫情期间,没有因管控不力而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的要求。代理机构就质疑事项没有作出实质性答复,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二是投诉人认为“管控不力”应作广义解释,投标人没有做到“★”号条款前列工作要求,均属于“管控不力”。代理机构没有对招标文件“管控不力”的不同理解做出判断,没有履行质疑答复主体对争议焦点依法作出判断的义务。三是宏德公司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应作无效投标处理。评审委员会没有核实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没有对无效投标作出决定,没有对投诉人的质疑请求正面答复。四是投诉人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代理机构应当适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却使用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处理结果错误。
采购人称:投诉人向代理机构就本项目提出质疑,质疑内容为宏德公司对采购文件标明的“★”条款有虚假承诺。代理机构邀请原评审委员会针对质疑问题进行处理,原评标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歧义,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建议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采购人认为质疑问题的条款不存在歧义,但鉴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尊重评审专家的意见,及考虑本项目代理机构作为专业机构提出的建议,采购人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回复同意评审专家的意见。
代理机构称:收到质疑函转采购人,并请宏德公司对质疑事项予以说明。宏德公司答复其投标文件响应“★”条款的要求,认为招标文件已明确“因管控不力”是唯一条件,不允许更改一字,不认可“管控不力=防控工作不到位”的说法。原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此情形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描述的情形。基于原评标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歧义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代理机构建议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宏德公司称:在收到代理机构的来函才看到《关于对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不到位的通报》,通报是否属实有待核查。宏德公司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条款的要求,该条款已明确“因管控不力”是唯一条件,不认可投诉人“管控不力=防控工作不到位”的观点。采购文件已过质疑和投诉有效期,目前质疑和投诉内容是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适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不应该重新招标。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预算金额7355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1年11月25日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12月16日本项目开标、评标,共有4家供应商参与评审,分别是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广州珠江城市管理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12月20日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12月21日投诉人提出质疑;12月30日代理机构答复质疑;2022年1月11日,投诉人提起投诉。目前本项目已经废标,废标原因:评审委员会一致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歧义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建议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1月19日采购人发布采购计划公告,准备重新组织公开招标采购活动。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7页物业管理总体要求:“12、中标供应商需具备疫情防控及项目垃圾分类管理有关管理经验及管理业绩(如获得书面表扬、示范单位等),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新冠肺炎常态化防控、防护指南(或其他传染性疾病)等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合采购人防疫防控工作要求,抓好项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及项目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做好重点场、重点部位、重点人群常态化防控管理工作,严格落实测温、扫码登记、定时消毒等措施,制定常态化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中标人需作出承诺在新冠疫情期间,没有因管控不力而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第43页投标文件的制作:“2.6招标文件中,凡标有‘★’的地方均为实质性响应条款,投标人若有一项带‘★’的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4家参与评审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均提供承诺:在新冠疫情期间,没有因管控不力而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
评审报告显示:评标委员会对进入符合性评审阶段的4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了符合性审查,其中有4家通过符合性评审。
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会议纪要显示:评标委员会经过讨论,一致认为此情形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招标文件存在歧义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建议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020年2月19日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作出《关于对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不到位的通报》(云住建交通〔2020〕15号),对宏德公司疫情防控工作中存在管控不力、落实不到位的情况,进行全区通报批评。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提交的答复材料,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材料、宏德公司公司提交的答复材料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协助处理质疑会议纪要、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鉴定复函等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是招标文件根据项目特点设置“★中标人需作出承诺在新冠疫情期间,没有因管控不力而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条款,未发现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二是采购人认为上述“★”号条款的规定不存在歧义。宏德公司因疫情防控工作问题,被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进行全区通报批评,其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上述★条款的规定。三是原评标委员会在协助答复质疑阶段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五条适用于评标阶段的规定,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歧义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建议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此种情形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四是采购人、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投诉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采购人依据其结论作出的废标行为无效。宏德公司在新冠疫情期间,因管控不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标人需作出承诺在新冠疫情期间,没有因管控不力而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的规定。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采购人依据评审专家的意见,作出的废标行为无效。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人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处理本项目投诉过程中,发现采购人、代理机构及相关供应商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形,本机关将另行处理。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启动了向相关单位、第三方调查取证及专家评审程序,总计 4 个工作日。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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