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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2年01月28日 来源:本网

粤财采决〔2022〕2号

  投诉人:广州市立信会计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河柳街1号南澳文体批发市场C13档

  法定代表人:李乐

  授权代表:胡东梅

  被投诉人:广东广招招标采购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45号东山紫园商务大厦2003单元

  采购人: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466号

  相关供应商:广州市锦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锦德公司)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西路1号大院10号101房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办公用品、日杂生活用品招标项目”(项目编号:0877-21GZTP04F513)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12月23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请求:一是依法撤销锦德公司的中标资格。二是依法撤销终止公告,重新公布中标结果。

  投诉人诉称:一是代理机构就该项目质疑函回复未尽其职责,在组织评审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应该废除第一中标人资格,确定第二中标人为新中标人。二是代理机构在获知投诉人投诉前提下,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对自身工作错误意图掩盖。三是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发布项目终止公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监管机构应该对采购人发布公告予以审查,审查不合规应该废除项目终止公告。四是代理机构项目终止公告“资金性质问题”表述不正确,这属于采购人自身错误,不属于不可抗力条款。采购人擅自终止招标,属于违法行为,监管机构可以对采购人罚款以及对相关机构的负责人行政处罚。五是代理机构《质疑函回复二》关于质疑事项4的回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采购人因自身错误,应当依法作出赔偿。

  采购人称: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就该项目进行非政府采购程序的公开招标采购。因该项目采购预算纳入2021年部门预算,通过“数字政府”公共财政综合管理平台列报至一般公共预算收支科目“卫生健康支出”、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按照相关规定该项目资金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经组织研究,鉴于该项目存在影响采购公平公正、采购程序不符合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该项目废标,并发布项目终止公告。

  代理机构称:代理机构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告服务平台网、广东广招招标采购有限公司官网发布招标公告,由代理机构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该项目进行了评审,并推荐锦德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针对投诉事项,一是代理机构核实锦德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和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证书信息查询截图,截图状态均为“有效”,符合招标文件商务评分表要求。经了解锦德公司三项认证证书状态显示暂停的原因是逾期年审,但在项目投标截止前已经完成相关年审工作,广东质检中诚认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发给锦德公司《认证合格通知书》。二是锦德公司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效期至2023年6月14日,且该项评分没有对证书信息查询截图的时间进行限定。代理机构发布终止公告主要目的是确保该项目在采购人执行政策法规层面的合法合规。三是该项目按照非政府采购程序进行,未进行采购意向公开,未在政府采购法定媒体发布公告,未在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专家,存在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四是投诉人提供的案例与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存在出入。五是投诉人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与实际法条内容有出入。代理机构已告知投诉人如认为造成损失,可以民事程序进行补偿。

  锦德公司该公司的认证证书已于2021年10月在平台办理年审,并在11月21日审核通过,由于平台系统延迟未能及时更新。三份证书均真实有效,且有效期为2020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14日。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该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采购方式为非政府采购程序的公开招标。2021年11月2日,代理机构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告服务平台网、广东广招招标采购有限公司官网发布招标公告;代理机构从自有专家库随机抽取6名专家与采购人委派的1名采购人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在2021年11月23日进行评审;2021年11月29日,代理机构发布中标结果;2021年12月9日发布项目终止公告,载明项目终止原因:因项目资金性质问题,需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要求重新进行招标,故终止该项目的相关招标工作。2021年11月29日、12月14日,投诉人分别提出质疑;2021年12月2日、12月17日,代理机构分别答复质疑;2021年12月23日,投诉人经补正后提起投诉。

  该项目的采购预算由采购人列报至一般公共预算收支科目“卫生健康支出”、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纳入采购人2021年部门预算管理。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代理机构、锦德公司提交的答复材料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2021年部门预算批复文件等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六十四条“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的规定,该项目使用的预算资金属于政府采购适用范围,项目应当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有关“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流程规定,明确政府采购重点环节的控制措施。未编制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的不得组织采购,无委托代理协议不得开展采购代理活动,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未执行政府采购规定、采购方式或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及时予以纠正”的规定,该项目采购人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未执行政府采购规定、采购方式以及程序的采购行为及时予以纠正符合要求。采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终止该项目采购活动的行为,并无不当。

  此外,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第六条第一款“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监管省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事项。对于投诉人提起的锦德公司虚假投标、代理机构质疑答复未尽职责以及投标赔偿等投诉事项,因产生于非执行政府采购程序过程中,不适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本机关将移交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关于采购人违法终止项目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二)对于投诉人提起的该项目在非执行政府采购程序过程中的其他投诉事项,本机关将移交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三)对于采购人、代理机构未依法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情形,本机关将依法依规另行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1月27日

  文件下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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