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转发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
粤财农〔2022〕1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现将《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意见如下:
一、完善制度建设,提升“村财镇代管”服务工作水平
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等法律制度,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要求,抓紧完善相关制度建设,提升“村财镇代管”服务工作水平。建立健全“村财镇代管”服务机构岗位责任制度、操作流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强化制度执行力,进一步规范“村财镇代管”工作。切实加强代理资金管理,资金支取实行“双印鉴”监管,确保村级集体资金安全。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要纳入“村财镇代管”机构统一管理,建账核算,严格监督使用,切实提高使用绩效。
二、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提升农村财会人员素质能力
各地要建立村级会计从业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凡从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人员,应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支农强农惠农政策、乡村振兴战略等业务培训。各地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宣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加强对农村会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教育培训,不断提升农村财会人员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加强乡镇代理机构建设,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
加强农村乡镇代理机构建设,充实监管力量,是确保党和政府乡村振兴战略落到实处、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保障。各地要根据工作需要,为乡镇代理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充实乡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配足配强乡镇代理会计,充分调动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积极性,并保持相对稳定,确保代理服务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于2022年4月3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我省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月14日
(联系人及电话: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处罗松林,020-83170416;省农业农村厅政策法规与改革处张祖荣,020-37288787)
文件下载: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