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无证经营”会计师事务所名单(2021年第二批)的公告
2021年 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规定,会计师事务所领取营业执照后,需向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管理,净化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环境,根据财政部工作部署,我厅对“无证经营”会计师事务所(指机构取得了营业执照,但未到财政部门依法申请执业许可的情况)开展了专项整治工作,通过上门访问、电话通知、印发责令整改通知、发布责令整改公告等多种方式督促“无证经营”会计师事务所限期整改。责令整改到期后,我省有6家“无证经营”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名单详见附件)。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现对6家机构名单予以公告。
公众如发现上述机构在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期间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包括: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可以向我厅举报。欢迎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参与监督。
监督举报电话:020-83170087(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