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对地方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标准后财政减收补助资金的通知
粤财资环〔2021〕135号
有关地级市财政局,有关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为均衡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0年中央对地方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标准后财政减收补助资金的通知》(财预〔2010〕442号)及《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报送2022年中央对地方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标准后财政减收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的函》(粤林函〔2021〕318号),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现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对地方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标准后财政减收补助资金(具体金额、地市详见附件1),此项资金收入列2022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2 农林水共同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02 农林水支出-林业和草原”相关科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财政部门应将上级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全额编入本级预算,做好2022年预计数分解下达相关工作。此项资金待2022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二、请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好省补助资金,此项资金专项用于弥补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不足等相关支出。请严格按照有关资金管理规定,科学管理和使用资金,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三、请各地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本次下达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详见附件2),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
附件:1.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对地方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标准后财政减收补助资金安排表(不含省级部分)
2.2022年中央对地方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标准后财政减收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