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项目(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补助资金的通知
粤财社〔2021〕312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为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现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具体项目、金额和列支科目见附件1)。此项资金收入列入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022年“2100699其他中医药支出”科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财政部门应将上级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全额编入本级预算,做好2022年预计数分解下达相关工作。此项资金待2022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二、请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好上级补助资金,尽快将本次提前下达资金分配拨付至有关单位或县(市、区)财政部门。请各地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科学管理和使用资金,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三、请各市、县(市、区)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2022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绩效目标表》(附件4)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此外,要组织本级主管部门制定项目明细绩效目标,于60日内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此次下达资金为直达资金,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环节保持不变。市县财政在分配该直达资金时,应单独下发文件,在数字财政系统中及时下达包含直达资金标识的指标,并与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准确衔接,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资金直达基层。
附件:1.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分配总表
2.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分配明细表
3.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任务基数表
4.2022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绩效目标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