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粤财采决〔2021〕20号
投诉人:深圳市奥体康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西50号2栋2层
法定代表人:杨煦
委托代理人:白雅芹
被投诉人:广东金扬教育采购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称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61号7号楼5楼
采购人:广东省教育厅(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23号
相关供应商:广州华夏汇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华夏公司)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茶滘路茶滘桃湾工业厂房自编2号C幢4楼
投诉人因对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2021年学生体质健康抽测项目”(项目编号:GDJY21082207HG037)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10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请求:请求严查华夏公司中标标书是否使用了大量的虚假资料,同时核查华夏公司近两个月在其他地市同类项目是否同样存在虚假应标,一经查实依法查处其相关投标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并依法处罚。
投诉人诉称:1.华夏公司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测试人员社保、学历证明材料谋取中标,代理机构回复敷衍了事,涉嫌协同华夏公司谋取中标。2.华夏公司在2016年“广州市越秀区教育局越秀区学生体质健康器材配置监测数据库连续跟踪服务采购项目(重招)”项目中因提供虚假业绩应标而被广州市财政局处理。此具有违规记录、黑名单企业的公司却能获得高分并中标,利用虚假荣誉为其多次投标响应宣传,通过弄虚作假获取高分,代理机构未对质疑事项进行详细查证,敷衍了事,具有明显不正当性。3.华夏公司在投标中存在围标行为。福建放飞梦想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放飞梦想公司)、贵州恒泰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康公司)、广东好体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体质公司)三家公司均为华夏公司经销商合作伙伴,长期合作。他们共同参与不同项目,所供货物却全为华夏公司生产的产品。代理机构回复敷衍了事,违反招标公平性。
采购人称:2021年省学生体质健康抽测工作已于10月13日开始,预计11月13日结束。关于投诉事项,省教育厅已委托代理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提交情况说明,经核实相关资料,未发现投诉人所投诉问题。
采购代理机构称:关于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详细评审表中规定所提供的项目测试人员名单中至少满足2点要求。华夏公司投标文件中有30个人提供了10年(含)以上体育工作经历和5年(含)以上相关体质测试工作经验及近三个月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对该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测试人员相关证明及社保证明进行打分,评审结果无误。关于投诉事项2,经核实广州市越秀区财政局于2016年7月4日对华夏公司给予行政处罚,决定华夏公司中标无效,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至本项目开标日,该公司处罚期已过,此处罚并不影响该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对该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打分,评审无误。关于投诉事项3,从公开资料核实来看,放飞梦想公司、恒泰康公司、好体质公司和华夏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并非为同一人,也未发现各公司之间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评审现场也未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仅凭曾经具有市场供货关系就认定其存在串标围标行为的法律依据不足。
华夏公司答复:关于投诉事项1,华夏公司根据对招标文件的理解,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所提供的项目测试人员名单及证明材料响应“项目测试人员的专业综合素质情况”的要求。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打分。其司对投标文件及承诺的真实性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投诉人从自身角度出发主观臆测其司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投诉事项2,华夏公司在2016年7月4日接受广州市越秀区财政局的行政处罚,是由于经验不足而出现的错误,其司对该行政处罚虚心接受,并通过该次事件认真吸取了经验教训,经过数年的经营发展,技术力量和公司规模逐步壮大。但该行政处罚期限已于2017年7月结束。关于投诉事项3,华夏公司与放飞梦想公司、恒泰康公司、好体质公司没有任何关联,仅属于同行业竞争关系,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投诉人所称的围标串标行为。但竞争不排斥合作,由于其司产品性能稳定良好,价格合理,引来同行业公司寻求合作,包括投诉人提及的前述几家公司在内的其他同行仅曾通过市场方式购买产品。根据公开信息显示,投诉人自身也与同行存在合作,例如广州体育学院、华南师范大学均通过公开采购的方式采购过投诉人的关联公司所生产的“恒康佳业”的智能测试仪;广东新起点体育有限公司与投诉人的关联公司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达成战略合作伙伴。
好体质公司答复:好体质公司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企业,且连续多年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检测业务,自主参与广东省教育厅的学生体质检测项目,不受外力影响,不存在投诉事项3所描述的围标串标行为。其司投标授权代表为公司总经理,一直任职至今,并附上社保缴纳证明。以上说明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放飞梦想公司答复:投诉人的投诉内容不实。其司从未与其他企业存在任何“属于恶意串通”及“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授权代表是其司员工,主要负责市场开拓,出于灵活用工目的,经其司与员工协商,同意不为其购买社保,以现金的形式发放补偿。本项目为服务项目并非设备采购项目,投诉人凭借市场供货关系就认定其司进行串通投标纯属凭空想象。汇海品牌在福建省占有率非常高,多地都在使用该品牌的设备进行体育中考、体质测试,学校基本上首选采购汇海品牌的设备。投诉人提供的两家中标信息,均是其司根据市场需求进行的采购行为。以上两次设备的供应商均非华夏公司直接对其司进行销售的,而是通过渠道市场采购所得。另外,提交了其司全体员工2021年7月至今的社保证明,证明其司与华夏公司并非有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
恒泰康公司答复:授权代表钟亮在其司担任项目经理一职,负责教育系统的区域项目的跟进、谈判、签约等工作。其司与本次参与投标的公司均不存在有关联关系,未与参与投标的公司约定任何投标报价及其他实质性响应文件。公司一直以来采用个人承包、公司联营的经营模式来进行业务开展,本次投标的授权代表钟亮就是采用个人承包的合作模式开展业务,双方以成交后业务作为结算依据,公司无需为其购买社保。投诉人所提及的贵州师范学院的项目是属于多个品牌多个品类的混合招标项目,由于招标参数技术要求,原来销售的品牌无法满足招标的要求,通过二级经销市场推荐,以打包购买方式从二级市场进行调货,该项目的所有采购并非与华夏公司直接供货和签订购买合同。疫情以来,公司考虑转型,刚好广东省教育厅本次的招标项目就是尝试的开始,是怀着学习及参与的心态来学习先进经验。
本机关查明如下:
本项目由广东省教育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预算金额243万元,分为2个包组,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1年8月4日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8月25日组织开、评标,8月31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华夏公司在包组1排名第1,得97.11分;广州体育学院排名第2,得96.52分。华夏公司在包组2排名第2。
采购人反馈本项目工作已于2021年10月13日开始执行,目前该项工作已完成。
招标文件第26-27页采购包1《表三详细评审表》设置了“项目测试人员的专业综合素质情况 (15.0分) ”评审因素,具体评审标准为“所提供的项目测试人员名单中至少满足以下2点要求:(1)具备副高职称(含)以上(提供职称证书),(2)体育相关专业学习经历(提供学历证书),(3)10年(含)以上体育工作经历(提供工作经历证明),(4)5 年(含)以上相关体质测试工作经验(提供工作经验证明)。每提供一个满足条件人员,得0.5分,最高得15分。要求提供人员近3个月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及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否则不得分”。
华夏公司投标文件第129页《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第6点对前述人员要求作出了无偏离响应,就服务人员要求出具了承诺,并提供《拟提供本项目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同时提供技术服务人员的社保保险参保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工作经验证明等材料。在拟投入的39名服务人员中,其中有9名服务人员的体育工作经历证明函载明的年限不满足“10年(含)以上体育工作经历”要求。另有2名服务人员的工作经历证明函载明的年限虽符合10年的要求,但从其工作经历证明函出具时间往前推算,该2名服务人员工作经历起算时未满16周岁。华夏公司投标文件未见投诉人提及的《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7-2021年学生体质健康测试评估工作》唯一指定测试产品;2017-2021年为广东省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体质上报测试指定器材的内容及盗用北京华夏汇海科技有限公司业绩的情况。
评标报告显示:在“项目测试人员的专业综合素质情况”评审因素中,华夏公司得15分满分。
经向华夏公司、好体质公司、放飞梦想公司及恒泰康公司注册地社保部门发函核实鉴定在职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情况,复函内容与4家公司答复内容一致。
经向相关单位发函核实鉴定,复函显示前述工作经历证明函确由其出具。
另查,广州市越秀区财政局于2016年7月4日作出越财采罚〔2016〕1号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定华夏公司中标无效,并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通过核查华夏公司、恒泰康公司、放飞梦想公司、好体质公司的投标文件且经向相关函证,暂未发现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
上述事实,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诉事项涉及的4家投标人提交的答复材料、相关第三方单位提供的复函材料,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投诉事项涉及的4家投标人投标文件等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华夏公司投标文件中的证明函确由第三方单位出具,暂无证据证明华夏公司投标文件中对于评审因素“项目测试人员的专业综合素质情况”响应的证明材料为虚假材料。华夏公司提供的其中2名服务人员在未满16周岁时所承接的项目依法应视为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不能作为工作经历计算,因此,该2名服务人员不满足招标文件“10年(含)以上体育工作经历(提供工作经历证明)”的要求,投诉事项部分属实,华夏公司提供的39名服务人员中仅有28名人员符合要求,该项评审因素提供30名符合要求的人员得满分,扣除1分后,影响采购结果。
(二)关于投诉事项2。在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时,华夏公司已不存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另外,在华夏公司本项目投标文件中,也未发现投诉人提及虚假宣传的内容及盗用其他公司业绩的情况。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人提供的恒泰康公司、放飞梦想公司、好体质公司与华夏公司为经销商合作伙伴,长期合作,共同参与不同项目的事实依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情形。且经调查,暂未发现前述4家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投诉事项1部分属实且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投诉事项2、3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17日
文件下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