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粤财预〔2021〕95号
有关地级市财政局:
按照《广东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粤财预〔2019〕155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下达2021年第二批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具体金额详见附件)。此项资金列入2021年度“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收入(1100207)”预算科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资金是按照《办法》规定,通过对13个市的县级财力均衡度横向、纵向比较,对县级财力均衡度较好的云浮市、茂名市、汕尾市、梅州市、清远市、韶关市、河源市、汕头市等8市给予奖励。肇庆市、湛江市、潮州市、揭阳市、阳江市等5市因2020年度县级财力均衡度低于13市平均水平,且比上年度变差,按照规定不安排奖励资金。请各地级市财政局加强对困难县(市、区)倾斜支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县级财力均衡度,缩小县域间差异。
二、为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民生政策托底保障工作,各地级市财政局应将本次下达资金全部分配至县(市、区),并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各地要按照中央和省的部署要求,统筹做好收支预算管理工作,妥善安排、合理用好省补助资金,切实兜牢“三保”底线,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三、请各地市将资金分配方案及结果于2021年12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2021年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第二批)明细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