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粤财采决〔2021〕18号
投诉人:上海百事通公共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1009号1801室
法定代表人:王佳栋
授权代表:黄梅
被投诉人: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8号之一810
采购人: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教育路88号
相关供应商:广东广信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广信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湖路永胜东街27号首层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公共服务及仲裁辅助服务项目”(编号:GPCGD211180FG095F)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10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请求:一是暂停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二是告知质疑答复的法律依据。三是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并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投诉人诉称:一是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质疑事项进行复核,以投诉人已列投标文件的佐证材料“未列明”“未列入”相应评分项的佐证材料为由,未对投标人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及复核,无视投诉人具备相应服务经验的实质,仅给予投诉人商务部分打分34.4分(满分45分),直接导致投诉人未中标。二是代理机构出具的《质疑答复函》未引用法律依据,引用的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案例8号非法律规定,且该案例与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并无相关性。三是针对投诉人对广信公司商务部分满分的质疑,代理机构组织的评标委员会未对该供应商服务资质及服务能力作实质性审查。
采购人称:采购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活动,投诉事宜涉及的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原评标委员会复核意见等材料以代理机构提供为准。
代理机构称:关于投诉事项1、2、3,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进行项目评审,评审过程无违法违规行为,评标委员会依据专业知识对投诉人质疑事项进行了认定和回应。代理机构依据财政部指导案例8号“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成员依据各自的专业知识,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依法独立地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投标产品的响应情况等做出评判。对于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非因法定事由和依照法定程序,原则上不得推翻”的案例要点,对评标委员会的决定,予以尊重。综上,投诉人质疑函及投诉函所提供的证据和代理机构现有条件无法查明和确定评标委员会存在评审错误。
广信公司称:该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法律服务经验、劳动者权益维护经验和案件管理经验等相关的业绩证明材料均属真实,同时该公司具有相关同类经验,具备项目运营能力。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预算金额500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1年8月26日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9月18日本项目开标、评标,9月26日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9月26日投诉人提出质疑,10月11日代理机构答复质疑,10月18日投诉人提起投诉。
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商务部分,其中载明:“法律服务经验(9.0分)”的评审标准为投标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或调解服务的经验,每有1个得1.8分,满分9分,需提供合同复印件或第三方证明材料复印件;“劳动者权益维护经验(5.0分)”的评审标准为投标单位具有劳动者权益维护经验,具有得5分,需提供合同复印件或第三方证明材料;“在线服务运营管理经验(5.0分)”的评审标准为投标单位具有在线服务运营管理经验,具有得5分,需提供合同复印件或第三方证明材料复印件。
评标报告显示:投诉人商务部分“法律服务经验”得分5.4分,“劳动者权益维护经验”得分0分。
投诉人投标文件中的评分导航表载明:“法律服务经验(9.0分)”见投标文件(587-655)页、“劳动者权益维护经验(5.0分)”见投标文件(656-680)页。
投诉人投标文件587页“法律服务经验”载明5份案例项目,并在589页-655页提交了该5份业绩合同复印件。其中2份合同签订乙方均为上海百事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余3份项目合同签订乙方为投诉人。
投诉人投标文件第656页“劳动者权益维护经验”载明2份案例项目,并在658页-680页提交了合同复印件。该2份合同签订乙方均为上海百事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并非投诉人。
另查广信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交的“法律服务经验”“劳动者权益维护经验”“案件管理经验”“在线服务运营管理经验”的业绩合同原件,并核对上述各项目中标信息、项目支付发票等佐证材料,本机关发现,广信公司投标文件针对“在线服务运营管理经验”共提交4份业绩合同证明材料,其中3份业绩合同有广信公司补充提交的支付发票作为合同真实性的佐证材料,另一份《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广东广信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关于省工商银行微信应用在线业务推广服务项目技术服务合同》没有补充证明真实性的佐证材料。本机关就该合同真实性及有效性问题,发函至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进行核实鉴定,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复函:“该合同真实,服务期已经结束”。
另查,代理机构质疑答复函中的内容未包括质疑答复的法律依据。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提交的答复材料,广信公司提交的答复材料,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出具的回函,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材料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分低的问题。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审标准明确:“法律服务经验”与“劳动者权益维护经验”的响应要求为投标单位所承接或者具有服务的项目,并需要提供合同复印件或第三方证明材料复印件。投诉人投标文件第587页“法律服务经验”、第656页“劳动者权益维护经验”载明了响应案例项目名称、用户单位、合同签订日期、案例概况简介以及所在页码,且提交合同复印件。其中,投诉人投标文件“法律服务经验”提交的5份业绩合同有3份签订主体为投诉人,有2份签订主体不是投诉人;“劳动者权益维护经验”提交的2份业绩合同均不是投诉人。评标委员会对于投诉人作为乙方签订的项目给予了相应得分,符合招标文件的评审规定。经核查,投诉人商务部分得分汇总无误,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代理机构质疑答复违法的问题。经审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了供应商依法提出质疑事项的范围,该投诉事项并非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投诉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质疑答复内容,不符合法定投诉受理条件,对投诉事项2予以驳回。
(三)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广信公司投标业绩真实性存疑的问题。广信公司投标文件提交了针对“法律服务经验”“劳动者权益维护经验”“案件管理经验”“在线服务运营管理经验”等评审标准所响应的合同或第三方证明材料,经核查上述项目合同原件、签订主体、中标信息、发票支付凭证以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认可合同真实性的复函等证明材料,未发现广信公司投标文件存在相关材料不真实的情形,投诉事项3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对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内容未包括法律依据的问题,本机关将依法依规另行作出处理。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启动了向相关单位、第三方核实鉴定等工作,总计 10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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