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中央财政2022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粤财工〔2021〕102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为均衡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按照《中央财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广东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粤财外〔2015〕120号)、《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外经贸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21〕324号)等有关规定和《广东省商务厅关于申请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函》(粤商务财函〔2021〕105号),现提前下达2022年外经贸发展资金(具体金额、科目详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财政部门应将上级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全额编入本级预算,切实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此项资金待2022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分配拨付。在年度执行中,将按照资金分配办法据实清算和调整,多退少补。
二、此项资金专项用于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支持外经贸发展相关工作。请各地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广东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粤财外〔2015〕120号)等有关要求科学管理和使用资金,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三、请各地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本次下达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本次提前下达资金的绩效目标将另文下达,请各地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此外,要组织本级主管部门制定项目明细绩效目标,于60日内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中央财政2022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指标提前下达分配情况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