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工作的通知
粤财会函〔2021〕8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省公路事务中心、省航道事务中心,广州港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0〕23号,附件1)要求,有效推进我省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是政府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合理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对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推进交通运输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政府会计核算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把握目标要求,明确责任和任务分工,建立财政、交通联合工作机制,层层抓落实,共同推进,确保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工作按时完成。
二、加强督导,紧抓目标要求,全面推进任务落地
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5 号——公共基础设施》、《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0〕2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指导性意见》(附件2),对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计量等关键性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对需以重置成本作为初始入账成本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提供重置成本标准参考值。各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本地区公路水路管养责任主体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其负责管养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结合公路、航道养护统计年报数据)全面纳入政府会计核算。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于2022年1月31日前将本地区的工作落实情况报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三、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日常管理
各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各项日常管理制度,扎实推进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会计核算,夯实政府财务报告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核算基础。
各管养责任主体单位应按照同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资产盘点对账制度,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账,至少每年对账一次,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附件:1.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0〕23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1月9日
(省财政厅联系人及电话:郭 钊,020-83170087 省交通运输厅联系人及电话:宋彦蓉,020-83839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