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安排2021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剩余补助资金的通知
粤财社〔2021〕204号
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中山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下达2021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1〕36号)及省卫生健康委制定的资金分配方案,现下达2021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重点专业基地补助资金(详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收入请中山市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 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请有关单位列“2100299其他公立医院支出”。
二、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并纳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全程监测。项目代码为“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Z155080000004”,标识均为“01中央直达资金”,此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中山市安排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
三、中山市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并使用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及其他部门、其他渠道支持的资金,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中山市参照《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认真制订本地区的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在收到补助资金的60日内报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广东监管局。审核确认后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本市申报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2021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重点专业基地补助资金分配总表
2.2021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重点专业基地补助资金分配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