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第二批)资金的通知
粤财社〔2021〕199号
省卫生健康委,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下达2021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第二批)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1〕92号)及省卫生健康委制定的资金分配方案,现下达2021年第二批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详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收入请各市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 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请有关单位列“210卫生健康支出”下的项级科目。
二、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并纳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全程监测。项目代码为“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Z155080000004”,标识均为“01中央直达资金”,此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三、有关市安排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资金直达基层。对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同时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四、有关市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并使用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及其他部门、其他渠道支持的资金,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
五、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有关市参照《2021年度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认真制订本地区的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在收到补助资金的60日内报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广东监管局。审核确认后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本市申报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2021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第二批)资金分配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