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
粤财监〔2021〕42号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职责,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联合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1〕43号)安排,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下称省注协)决定联合组织开展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省级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按照监管要求和年度检查重点,省财政厅(监督局)会同省注协选取了21家事务所作为省级重点检查对象(名单详见附件1)。
二、检查步骤
检查分为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两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法律和准则要求,对照典型问题和案例开展问题查摆,并按照省注协工作要求及时落实整改,有关自查情况将作为后续检查的重要参考内容之一。
(二)重点检查阶段
1.检查时间和方式。9月-10月,省财政厅(监督局)会同省注协共同组建联合检查组,采取现场检查方式开展检查。具体进点时间、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2.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自上次接受执业质量检查以来出具的业务报告,重点选取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出具的业务报告(必要时追溯至以前年度出具的业务报告);执行准则情况;机构质量控制情况;内部治理情况(包括业务管理、风险控制管理、业务档案管理和分支机构管理等);财务会计核算情况;注册会计师管理情况以及持续符合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令第97号有关规定条件的情况等。重点关注事务所为财政专项资金、政府发行专项债券等项目出具的报告是否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获得充分的审计证据,是否全面披露有关事项,质量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必要时将延伸检查至以前年度和其他关联单位。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积极配合检查。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在检查组具体实施检查工作之前,应整理好各项管理制度文本和各类业务档案做好检查准备;在检查组工作期间,及时、全面地向检查人员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指定1名联系人,专门负责统筹协调相关事宜,为检查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按检查组要求及时派员参加检查组召集的会议,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及业务人员应如实回答检查人员的询问;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检查工作予以拒绝、阻挠和抵制。
(二)强化社会监督。各检查组和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检查各项纪律,接受被检查事务所及社会公众的监督。检查期间,请被查单位按照检查通知及《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纪律》(附件2)的要求对检查组执行监督。现场检查结束后,被查单位可在10日内填写《财政检查投诉建议反馈情况表》(附件3)邮寄至广东省财政厅(监督局)。事务所及有关单位发现检查人员有违反检查纪律的行为,可向省财政厅实名举报。举报电话:020-83170005,举报材料邮寄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广东省财政厅监督局,邮政编码:510030。检查中如遇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注协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