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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1年09月16日 来源:本网原创稿

粤财采决〔2021〕13号

  投诉人:广州晟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思成路19号宏太智慧谷五号楼2楼201房

  法定代表人:刘德媚

  被投诉人1:广东有德招标采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626号保利中宇广场A座25楼

  被投诉人2:广东金融学院(以下简称被采购人)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迎福路527号

  相关供应商1:恒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峰公司)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总部经济区231号A9栋11楼

  相关供应商2:广州科韵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韵公司)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棠下荷光二横路5号201房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代理的“清远校区实验室多媒体设备建设项目(一期B03栋)”(项目编号:1210-2141YDZB3822)合同包组1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8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请求:一是恒峰公司技术得分应予核减14分。二是请求恒峰公司系统原型再次演示,专家重新评分。三是审定科韵公司投标报价的合理性。

  投诉人诉称:一是中标产品OS-Easy云终端OX83-355有12项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产品技术参数负偏离;招标文件要求“▲”号条款的技术参数用户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以投标人应提交第三方检测报告,自证材料少了客观性。二是科韵公司项目报价低于预算价50%,报价不合理。三是中标产品OS-Easy云终端OX83-355的各项指标落后于本次参投产品HP、DELL、联想等品牌,却高分中标。四是向招标机构部门反映情况的过程中被设置障碍。该项目招标采购过程中是否存在未依法依规行为?

  采购人称:一是采购人经与代理机构组织多部门相关人员核实,确认中标人投标文件是完全响应招标需求,所投产品技术参数无偏离。投诉人无法证明投诉依据的用户操作手册、同行信息的来源是否具备官方权威性。二是目前没有法规明确必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才能证明技术参数功能,该项目招标文件所指证明文件可不仅限于第三方检测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凭借其专业能力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内容进行评审符合规定。三是该项目评审过程中,科韵公司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按时递交了报价合理性证明,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该公司报价为有效报价。四是该项目招标过程,严格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规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及投标文件内容进行评审,不存在不依法依规行为。

  代理机构称:一是代理机构根据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产品厂家提供的原厂盖章证明资料进行核查,中标人投标文件及中标产品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二是目前没有法规明确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作为其响应技术参数的证明材料,且该项目招标文件所指证明文件可不仅限于第三方检测报告。三是该项目评审过程中,科韵公司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按时递交了报价合理性证明文件,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该公司报价为有效报价。四是投诉人并无实质依据证明中标产品“各项指标评价均远落后其余参标品牌,并且存在诸多负偏离”。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现场演示情况进行综合评审,认为其投标文件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五是该项目招标采购过程,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本次评标全过程是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投诉人首次递交的质疑函格式不符合规定且材料不齐全,代理机构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要求其补齐资料,后续代理机构收悉了投诉人重新递交的质疑函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回复,故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并无投诉人所述设置障碍等行为。

  恒峰公司称:恒峰公司响应文件中产品参数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均以原厂商加盖公章出具的产品规格和技术参数为准。关于招标文件中“云终端支持裸机开机联网使用”是云终端软件功能,恒峰公司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了现场演示且通过专家现场评审。该项目的核心产品“云终端”是由软件、主机和显示器组成的,其中软件才是最重要的部分,恒峰公司技术得分较高是因为投标提供的软件在技术性能、品牌实力、教育市场应用等方面都是比其他投标供应商较优。

  科韵公司称:科韵公司出具投标报价说明:一是具有产品优势。科韵公司在本次投标使用的产品厂商均与其公司有着长期的合作关系,故在产品的供应及价格方面取得巨大的优势。二是具有人员优势。目前科韵公司承建的项目不多,实施人员充足。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预算金额707.73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1年6月17日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7月8日本项目开标、评标,7月12日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7月19日投诉人提出质疑,7月22日代理机构答复质疑,8月10日投诉人提起投诉。

  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9至12页云终端和管控载明:“集中化管理平台系统功能6项技术要求、集中化管理平台服务器端硬件配置7项技术要求及配套服务1项要求、云终端系统25项技术要求及配套服务1项要求”。招标文件第50至51页符合性审查表载明:“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招标文件第52页技术参数响应载明:“根据各投标人对用户需求书实验室建设(包括基础设施、云终端和管控、家具、布线等)技术参数响应程度进行评审: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技术参数要求的得15分。其中“▲”号条款每有一项负偏离扣1分,非“▲” 号条款每有一项负偏离扣0.5分,扣完为止。【注:带“▲”项的技术参数要求,用户需求书中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不得分】”。产品技术性能及应用载明:“对各投标人所投产品的技术水平、技术性能、配置合理、产品应用性进行综合评价:技术水平在同类产品中领先,技术性能明显优于同类产品,产品可靠性强,应用广泛,得10分;技术水平在同类产品中属于中等,性能一般,产品可靠性一般,应用较广,得5分;技术水平在同类产品中较落后,性能较差,产品可靠性较差,较少或未得到应用,得2分。无或其它得0分”。

  恒峰公司投标文件中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显示集中化管理平台系统功能6项技术要求、集中化管理平台服务器端硬件配置7项技术要求及配套服务1项要求、云终端系统25项技术要求及配套服务1项要求均作出无偏离或者正偏离响应,且其投标文件中提交产品生产厂商武汉噢易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噢易公司)出具的《服务和技术要求响应表》证明上述相关技术参数响应情况。

  评审报告显示:包组1共有7家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且均通过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认可恒峰公司的技术参数响应情况并给予了分数。

  第三方核实鉴定情况:本机关向恒峰公司投标产品生产厂家噢易公司调查核实技术参数响应情况,噢易公司回复称,恒峰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技术参数确认函》由本公司出具,并确认所提供的产品可以满足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技术和服务要求。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材料,相关供应商的答复材料,第三方核实鉴定回复材料,招标文件相关材料等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一是本项目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中未规定技术参数证明材料的形式;二是恒峰公司投标文件对相应技术参数作出无偏离或正偏离响应,并提供有加盖投标人公章的产品生产厂家《服务和技术要求响应表》为佐证;三是生产厂家对恒峰公司投标文件中《服务和技术要求响应表》的真实性进行了确认;四是评审委员会认可恒峰公司投标文件相应技术参数响应情况并给予了分数。综上,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在评审过程中,科韵公司提交了投标报价合理性说明,该说明阐述了科韵公司产品优势及实施人员优势,评标委员会认定其通过符合性审查并无不当。综上,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经审查,本项目技术评审部分由技术参数响应、现场系统原型演示及答辩、产品技术性能及应用、安装调试及验收方案、售后服务方案、质量保证承诺声明等评审标准组成。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恒峰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未发现存在错评的情形。综上,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经审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投诉人在认为本项目中标结果损害其权益时提出质疑,代理机构在委托协议授权的范围内依法作出书面质疑答复,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投诉人的维权过程受到违法阻碍。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4均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二)对于在投诉处理中发现项目当事人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本机关将另行处理。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9月16日

  点击下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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