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省级革命老区和原中央苏区专项补助增量资金的通知
粤财预〔2021〕70号
有关地级市财政局,有关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推动老区苏区全面振兴发展工作会议精神,自2021年起,省财政提高革命老区和原中央苏区省级专项财力补助标准,对重点老区苏区每县每年安排5000万元,对其他老区每县每年安排2000万元(乳源县执行民族地区政策)。现按规定下达你市、县(市)2021年度补助增量资金(金额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补助列入2021年度“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革命老区转移支付收入(1100228)”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科目。此项资金以后年度每年固定安排,不再另行发文。
二、请你市、县(市)严格按照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我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及时将资金下达县(市、区),同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
附件:2021年革命老区和原中央苏区省级专项财力补助资金情况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