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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1年08月23日 来源:本网原创稿

粤财采决〔2021〕8号

  湛江市钢堡家具有限公司:

  投诉人:湛江市钢堡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湛江市赤坎区桥仔村88号

  法定代表人:王章娣

  委托代理人:何龙玉

  被投诉人: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华景路1号11-19层

  相关供应商:广州市晟佳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称晟佳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乌龙石村乌石二路1号

  投诉人湛江市钢堡家具有限公司就“岭南师范学院第十三期学生公寓及部分研究生宿舍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PDIZB-2021-A01ZJ021)的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请求:1.要求查看开标、评标的录音录像,查明事实,以维护本次招投标活动中各投标人的合法权益。2.责令采购人对该项目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诉称:1.晟佳公司不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且在安全生产方面也存在安全隐患,其商务要求部分得分不应为满分15分。2.晟佳公司对招标要求的技术指标的响应,未提供满足招标文件的证明材料,按照其现有的证明文件,其技术参数得分48.4分明显高于其应得分数。3.代理机构晟佳公司在开标过程中实施了影响采购公正的严重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4.招标文件中对于样品并未明确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存在重大瑕疵。

  采购人(岭南师范学院)答复称:一是按照《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粤财采投〔2021〕63号)的要求和政府采购委托协议,其已要求电信规划公司就质疑、投诉等相关情况作出回复。二是2021年7月15日其已与晟佳公司签订合同。按照合同要求,将于8月中旬完成交货和安装,9月份新生入学投入使用。

  代理机构答复称:关于投诉事项1,晟佳公司于2020年4月3日被处罚的情形不属于资格要求中的较大数额罚款的情形。资格要求中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晟佳公司受到的罚款未达到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关于投诉人提出的晟佳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安全隐患,其商务得分不应为满分15分的问题,晟佳公司投标文件对于商务要求均作出了无偏离响应。另,晟佳公司2021年6月28日受到的行政处罚是在开标后发生,不属于资格性审查的内容。关于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的技术指标分别对“▲”条款和一般技术条款进行标注,需要提供证明材料的也已标识,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晟佳公司投标文件已对此进行响应,所响应内容均是合同的要约条款,且作为交货和验收依据,并不是投诉人所说的口头承诺或直接作出响应,形同虚设。关于投诉事项3,该投诉事项未经质疑,投诉问题不存在。开标、评标过程,均有实时录像监控视频提供给采购人监督代表观看,开标会、评标会现场工作人员均依法依规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组织开标、评标活动,未向采购人代表及评标专家作出任何误导性、倾向性解释和说明。采购人代表及评标专家均独立、客观、公正评审。关于投诉事项4,该投诉事项未经质疑,投诉问题不存在。

  晟佳公司答复称:一是根据《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2018年1月23日省政府令第251号修改)第五条第二款“本条前款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规定,投诉事项提及的罚款并未达到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该公司按招标文件商务要求已逐条完全或者正偏离响应。二是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需要提供检测报告的,该公司已在投标文件中全部提供。招标文件未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的,该公司已在《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中作出响应。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采购人为岭南师范学院,预算金额655.82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1年6月4日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6月25日本项目开标、评标,6月28日代理机构发布中标(成交)公告,6月29日投诉人提出质疑,7月6日代理机构答复质疑,7月12日投诉人提起投诉。

  本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尚未付款。

  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经查,招标文件第2页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第1点“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格式自拟)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按照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部门所在省级政府,或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或罚款决定之前需要举行听证会的金额标准来认定)”。招标文件第4-5页载明了该项目主要商务要求,其中包括“其他:1.质量与检验:1.2.货物的到货验收包括:1.)安装货物……在中国境内可依常规安全合法使用”。招标文件第6-9页“三、详细技术参数”(一)公寓床:载明带“▲”技术指标有9条,其中有8项注明需提供相应检验报告。其他为不带▲号的一般技术指标,未注明需提供佐证材料。招标文件第25-26页“表三详细评审表”技术部分设置了“技术响应程度 (15.0分)”“样品评价 (15.0分)”“生产设备情况及生产工艺、生产场所情况 (10.0分) ”“项目实施方案 (11.0分)”和“环保品质 (4.0分)”等5个评审因素(共计55.0分),其中“技术响应程度 (15.0分)”的具体评分细则为“技术指标完全响应招标要求的得15分,带▲号的技术指标为重要技术指标 ,一项不响应或负偏离的扣1分;不带▲号的为一般技术指标,一项不响应或负偏离的扣0.5分,直至扣完为止”。

  晟佳公司投标文件相关响应情况:对于资格要求的响应,晟佳公司投标文件第16-109页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信用中国以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的查询记录。另外,晟佳公司投标文件第210-220页提供了《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商务条件响应表》,对招标文件所有技术条款、商务条款均做无偏离或者正偏离响应。

  评审委员会评审情况:评审报告载明,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共5名,由1名采购人代表和4名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在详细评审环节,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了评分,经汇总,晟佳公司评审总得分78.12分(其中:技术得分48.40分,商务得分14.72分)。经查开评标视频录像,未发现异常情况。

  另查,广州市增城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4月3日对晟佳公司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于2021年6月28日对晟佳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2018年1月23日省政府令第251号修改)第五条第二款“本条前款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关于投诉事项4,投诉人提交的质疑函中未见对招标文件条款提出质疑的内容,该投诉事项也并非基于质疑答复提出。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代理机构、晟佳公司提交的答复材料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等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一是晟佳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属于《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未达到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二是晟佳公司投标文件对全部商务条款作出无偏离或正偏离响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晟佳公司所投产品不能在中国境内可依常规安全合法使用。因此,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晟佳公司对招标文件的技术条款均做无偏离或者正偏离响应,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晟佳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暂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错评、漏评的情形,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规定。因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电信规划公司在法定答复期限内作出书面质疑答复,且质疑答复函是基于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评审情况等材料作出,并无不当。经查开评标视频录像,未发现异常情况。因此,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该投诉事项在提起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投诉事项4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以上四项均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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