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2021年度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
粤财采购函〔2021〕38号
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推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要求,省财政厅决定组织开展2021年代理省级项目的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评价对象
经随机抽取,省财政厅确定代理省级政府采购业务的8家代理机构(名单见附件1)作为监督评价对象,监督评价工作主要针对代理省级项目的代理机构2020年执业情况。名单内的代理机构自愿参加评价,名单外的代理机构可向省财政厅申请参加评价。
二、方式及内容
省财政厅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财政部、省有关制度办法、规范性文件等,依据财政部《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根据机构从业人员数量、业绩等因素,按照成长性、综合性两类,派出监督评价工作组对8家代理机构2020年度执业情况分别开展监督评价工作。每家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数不少于5个。
三、工作安排
监督评价时间自收到文件开始,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考察等形式开展,具体安排如下:
(一)材料申报与自评阶段
名单内的代理机构对照监督评价依据整理本机构相关情况,向省财政厅报送机构基本情况、2020年度代理执业项目统计表、自查报告及自评报告(报告模板及资料见附件2)。
请各有关代理机构于7月30日前完成资料申报和自评,并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二)书面审查评价阶段
省财政厅成立监督评价工作组,对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组织实施现场检查、核实。对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照评价指标体系,对参评单位编制评价底稿。
(三)现场监督评价阶段
结合书面审查评价情况,监督评价工作组进一步到代理机构实施现场考察、沟通,代理机构签字确认检查工作底稿或评价工作底稿。
(四)处理处罚意见阶段
省财政厅将对监督评价中发现的采购人、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情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或移送有权单位进行处理。
(五)汇总报告阶段
省财政厅汇总全省监督评价情况上报财政部。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今年是财政部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第一年,请各代理机构将此次监督评价作为展示本单位综合实力和提高本单位专业能力的契机,积极主动申请参加评价。
(二)加强沟通协调。请各相关机构积极配合监督评价工作,建立专人联络机制,指定专人全程负责配合评价,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化。财政部将分阶段对监督评价工作提出不同要求,监督评价工作组将及时公布并更新相关工作动态,请各相关机构及时关注,确保沟通畅顺、反应及时。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7月29日
(联系人及电话:黄伟钟,13620133591、83188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