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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1年07月16日 来源:本网原创稿

粤财采决〔2021〕7号

  投诉人:广东艾发信创设计院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79号第18层自编01房

  法定代表人:方桂芬

  委托代理人:刘德文

  被投诉人:广东有德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26号保利中宇广场A座25楼

  投诉人因对广东有德招标采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代理的“2021年-2024年广东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财政资金审核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1210-2141YDZB3561)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5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广东丰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帆公司)开标时折扣率为80%,评标委员会根据相关材料和投标文件的《开标一览表》,最终核准丰帆公司的投标折扣率为20%,并以此参加价格评审,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五十九条和招标文件第四章第9点的规定。

  投诉人请求:核准丰帆公司的投标折扣率为80%,并以此参加价格评审。

  代理机构称:本项目评标现场,评标委员会发现丰帆公司的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载明投标折扣率为20%,与开标现场的投标折扣率80%不一致。根据87号令第五十一条及招标文件第四章“三、评审程序”第2点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丰帆公司的投标折扣率问题属“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情形,并以书面形式要求丰帆公司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经丰帆公司回函说明,评标委员会核准其投标折扣率为20%,并以此参加价格评审。在收到《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粤财采投〔2021〕39号)后,代理机构就投诉事项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了复核,最终根据招标文件第20页“9.价格评审”对报价计算错误的修正原则,认定丰帆公司投标折扣率应为80%。鉴于丰帆公司不认可其开标现场投标折扣率80%,原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一致认定丰帆公司的投标报价无效,按投标无效处理。经复核计算,丰帆公司投标无效,各投标人的排名结果不变。

  采购人称:按照《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粤财采投〔2021〕40号)的要求和政府采购委托协议,采购人要求代理机构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

  丰帆公司称:丰帆公司提交了纸质版投标文件及依据投标客户端编制的电子版投标文件,纸质版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填写的百分比为20%,电子版投标文件中投标客户端对投标报价填写为80%。5月13日,本公司对代理机构发出的评标委员会投标报价说明函作出回复,回复声明以投标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为准,本公司就该项目报价折扣率为20%。

  本机关查明如下:

  本项目由广东省财政厅投资审核中心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预算金额865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1年4月19日,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5月12日组织开标和评审;5月18日发布中标公告,确定了9家中标供应商,投诉人排名第12名,丰帆公司排名第17名。5月19日,投诉人提出质疑;5月27日,代理机构答复质疑;5月28日,投诉人提起投诉。目前,本项目已经签订采购合同。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12页第三章投标供应商须知载明“10报价形式:折扣率”;第20页第四章载明“对报价的计算错误按以下原则修正:...(5)实行电子投标的项目,若投标客户端上传的电子报价数据与投标文件(电子或纸质)价格不一致的,以电子报价数据为准...修正后的报价投标供应商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第24页载明“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报价(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按折后价格为准)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本项目实行电子投标,丰帆公司通过投标客户端上传的电子报价数据生成的投标一览表显示折扣率80%,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第45页开标一览表显示为“百分比20%”。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向丰帆公司发出《投标报价说明函》,要求丰帆公司就投标报价不一致的问题提供说明。丰帆公司回函称以投标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载明的20%为其投标报价,并得到评标委员会的认可。经评审,丰帆公司通过了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综合评审得分排名第17位,最终未被采购人确认为成交供应商。

  投诉处理期间,代理机构就投诉事项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了复核,最终根据采购文件第20页“9.价格评审”第(5)点对报价计算错误的修正原则,认定丰帆公司投标折扣率应为80%。经向丰帆公司发出《关于投标报价说明函》,丰帆公司未确认修正后报价。鉴于丰帆公司不认可其开标现场投标折扣率80%,所有评标专家组成员一致认定丰帆公司的投标报价无效,按投标无效处理。代理机构经复核计算,丰帆公司投标无效,并不影响中标候选人的排名顺序。

  本机关向丰帆公司进行了调查取证,丰帆公司以《关于“协助调查函”粤财采投〔2021〕47号回函》回复其报价以投标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为准,即折扣率为20%。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提交的答复材料,丰帆公司提交的答复材料、回函,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材料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复核报告等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上述查明情况以及87号令第五十九条“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的规定,本项目投标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情形,应遵循招标文件第四章规定的原则进行修正。但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适用87号令第五十一条规定要求丰帆公司进行澄清,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原评标委员会在对本项目复核时,根据招标文件第20页“9.价格评审”第(5)点对报价计算错误的修正原则,重新认定丰帆公司投标报价应以电子报价为准,即投标折扣率应为80%,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三)根据87号令第五十九条“...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的规定,丰帆公司声明确认报价为折扣率20%。鉴于其不认可修正后报价,评标委员会复核认定丰帆公司为无效投标,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原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认定丰帆公司投标折扣率为20%,错误适用法律规定的问题属实。经重新复核,丰帆公司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投诉人关于“核准丰帆公司以80%的投标折扣率参加价格评审”的诉求本机关不予支持。经重新核定,该项目的中标候选人的评审排名顺序未发生改变,不影响采购结果。

  综上,本机关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成立,采购活动继续开展。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启动了向相关单位调查取证程序,总计4个工作日。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docx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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