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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1年07月08日 来源:本网原创稿

粤财采决〔2021〕6号

  投  诉  人:黑龙江顶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哈尔滨市香坊区通乡街207-3号东奥家园C栋7单元4层2号

  法定代表人:方宇

  委托代理人:张思鑫

  被投诉人1:广州华信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18号A栋11楼

  被投诉人2:广东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人)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35号环保大厦1楼 

  投诉人就“广东省生态环境成效全媒传播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440001-2021-02894)的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诉称:其司价格得分为最高分,技术层面已全部响应,但技术得分仅为34.67分,而中国新闻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新闻发展广东公司)技术得分却为满分50分,怀疑磋商小组对技术评审没有保持客观性,存在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的“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情形。

  投诉人请求:取消中国新闻发展广东公司的中标资格。

  代理机构答复称:一该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和磋商文件均是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统一发布,本次采购项目中未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二是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以及各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实际响应情况,独立进行了评审并打分,未发现对参与报价的供应商采取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

  采购人答复称:在该项目采购活动中,未发现“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审标准”的情形。

  本机关查明情况如下:

  该项目于2021年4月14日发布磋商公告,2021年4月26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中国新闻发展广东公司为成交供应商,总分为96.84分,其中技术得分50分。投诉人排名第二,总分为84.67分,其中技术得分34.67分。目前,该项目已签订合同。

  磋商文件第15页“一、评审要求”中“1.评审方法”载明:包组(广东省生态环境成效全媒传播采购项目):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依据)。磋商文件第19-20页表三“详细评审表”载明,评分构成包括技术部分50.0分、商务部分40.0分、报价得分10.0分,其中技术部分包括项目需求分析5.0分、项目整体服务方案15.0分、媒体活动策划和安排15.0分、过往大型传播活动策划组织和执行10.0分、服务团队人员配置情况和团队岗位分工安排及实施方案5.0分。

  评审报告载明:该项目磋商小组成员共3名,由1名采购人代表和2名评审专家组成。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各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参与该项目的3家供应商均通过了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在详细评审环节,磋商小组各成员独立进行了评分,经汇总,中国新闻发展广东公司评审总得分96.84分(其中:技术得分50分),投诉人评审总得分84.67分(其中:技术得分34.67分)。投诉人在技术部分各评审因素得分上均有被扣减分数。

  在投诉处理期间,代理机构于6月8日组织原磋商小组就投诉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向本机关提交了《“广东省生态环境成效全媒传播采购项目(二次)”专家复核说明函》,说明函中载明原磋商小组一致确认原评审结果无误。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提交的答复材料、磋商文件、响应文件、磋商过程材料(含评审报告)、磋商小组复核说明函等为佐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在该项目评审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评审标准和方法,对参与报价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了独立评审。此外,磋商文件中技术部分的评分项涉及项目需求分析、项目整体服务方案、媒体活动策划和安排、服务团队实施方案等主观评分项,磋商小组根据上述主观评分项的具体评审标准,对供应商的实际响应情况进行综合比较和评价而作出的评分并无不当,现有证据不足以说明磋商小组存在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的违法情形。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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