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主权外贷预算管理的通知
粤财国合〔2021〕8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主权外贷预算管理的通知》(财国合〔2020〕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意见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地方政府主权外贷(以下简称外贷)包括广东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代表广东省人民政府再转贷或拨付给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地方人民政府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二、外贷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一)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地方财政部门应在申报外贷项目和前期准备工作时落实还款责任和还款资金来源。
(二)外贷应区分政府是否承担偿还责任。对于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外贷,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地方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应制定还款计划、落实预算并按预算管理流程办理相关还款手续,及时足额还款。
三、外贷应当严格按照外贷法律文件的规定使用。外贷法律文件包括贷款协定、项目协议及其附属文件(包括项目评估文件、支付函等),转贷或执行协议等。与外方确认的备忘录具备外贷法律文件的同等效力。
四、有关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应科学合理编制下年度外贷资金使用计划。外贷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应结合贷款法律文件对项目建设进度的要求、财政部对贷款资金使用进度要求、项目执行进度及采购计划等,对下年度使用的外贷额度进行科学合理预测,原则上申报的外贷额度应于计划年度内使用完毕。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地方财政部门应于每年9月1日前(具体时间根据当年财政部部署此项工作完成时间进行调整)向省财政厅报送下年度外贷资金使用计划。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地方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外贷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核。
省财政厅对外贷资金提款及支出进度(含外贷资金计划使用情况)按月度进行通报。
五、有关部门(单位)在使用外贷时,原则上不得突破下达的项目额度。预算执行中,确需调剂使用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于每年8月底前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调剂申请。
(一)不涉及跨县(市、区)间调剂项目间政府债务外贷额度的,由本级财政部门在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已批准的政府债务外贷额度内调剂使用。地方财政部门需及时将项目间调剂使用情况逐级报告至省财政厅。
(二)在本市内跨县(市、区)间调剂项目间政府债务外贷额度的,地方财政部门应在不突破省财政厅下达的政府债务外贷额度、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并严格防控政府债务风险的前提下办理限额调整手续,调剂使用项目额度,并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三)需调整本市政府债务外贷额度的,由地市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六、预算年度终了,编制部门决算时,应当全面准确反映政府债务外贷资金情况。
七、有关部门(单位)、地方财政部门应做好本部门(单位)、本地区外贷信息基础管理工作,根据要求及时完成债务会计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数据统计核对等工作。
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地方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加强本部门(单位)、本地区主权外贷预算管理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联系。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