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
粤财采购〔2021〕4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21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监督评价的具体范围
(一)按照财政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随机抽取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作为被监督评价单位,采用被监督评价单位自愿参加评价,其他单位申请参加的模式开展工作。具体由省、地级以上市、县(县级市、区)财政部门共同确定监督评价名单。省本级抽取数量由省财政厅具体确定,各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各市)自行确定监督评价代理机构的数量,但抽取比率不得低于本市代理机构总量的25%,抽取数量不得少于8家,同时应兼顾所辖县(市、区)之间的平衡。监督评价代理机构的名单由各市财政部门确认后,按照附件表格的格式于2021年6月18日前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经省统筹后由各地下发监督评价通知开展工作。
(二)在选择监督评价对象时,可着重考虑以下因素:工商注册地在本地区的代理机构;2020年新成立的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实力较强并有一定规模;代理本级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数量较多,占有市场份额较大;发生质疑投诉较多、社会反映问题较多。
二、监督评价的具体时间
本次监督评价时间从2021年6月开始,到2021年10月底结束。监督评价应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考察等方式,具体分为材料报送阶段、书面审查阶段、现场监督评价阶段、处理处罚阶段、汇总报告阶段共5个阶段,各市请按照财政部要求的时间,从第二阶段开始提前10日完成每个阶段的工作,并及时将本阶段工作的完成情况汇总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三、监督评价的工作要求
(一)今年是财政部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第一年。各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财库〔2021〕24号文的要求,认真依据《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工作。指标体系包括4个一级指标以及11个二级指标,每个指标赋予固定的分数,要按照成长型和综合型两类对代理机构分别进行评价。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做好相关表格录入、现场检查及代理项目的审查工作,及时反映监督评价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切实抓好监督评价的工作质量。
(二)各市财政部门要统筹指导本地区监督评价工作,加强对县级监督评价工作的指导,制定详细的监督评价计划,明确工作要求,确保监督评价工作顺利实施。各地要结合《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监督评价工作,积极推动代理机构专业化、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信用建设。监督评价过程中,要严格履行监督评价程序,遵守监督评价纪律,依法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洁。
(三)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监督检查工作认真开展监督评价工作,有条件的还可以将监督评价工作延伸至对采购人或供应商的监督检查。
(四)为确保全国监督评价工作的统一规范,财政部将按照联动工作计划,分不同阶段对监督评价工作提出不同要求,有关工作动态请及时关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和“广东监督评价联动群”工作微信群。监督评价工作的相关文件、表格、通知等资料将通过工作微信群或者电子邮件下发。
(五)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对部分市县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加强工作指导,并及时将各地的做法和存在问题进行总结,指导全省更好地开展工作。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6月11日
(省财厅联系人及电话:(政府采购监管处) 陈健都,020-83188509;传真:020-83357559;邮箱:czt_cgjgc@gd.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