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自2021年6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我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6月1日起,省财政厅及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案件。此前已经受理或申请人已经提出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继续由受理的财政部门办理终结。
二、自2021年6月1日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对我省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或各县(市、区)财政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向被申请人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被申请人上级财政部门不再受理。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和咨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