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第2批)的通知
粤财农〔2021〕50号
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有关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为支持做好我省2021年农田建设相关工作,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报送2021年中央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安排计划的函》(粤农农计〔2021〕27号)、财政部资金下达文件及财政部对我省报备资金分配方案的反馈意见,现将2021年中央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收入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农林水支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工作。《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第1批)的通知》(粤财农〔2020〕162号)此前已下达部分资金,本次下达剩余资金(附件2)。请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抓紧做好2021年资金拨付和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要求,各地应当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将农田建设作为重点事项,合理保障财政资金投入。2021年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增幅较大,中央财政对于增支部分建立中央和地方分担机制,本次将由我省地方承担的农田建设增支资金一并分解下达(即附件2中地方多元化投入部分)。省级财政安排的农田建设资金已通过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式下达市县,各地可以按照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改革有关规定统筹使用。各地要切实落实支出责任,在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基础上,通过地方一般公共预算、一般债券、土地出让收益等渠道,安排必要的资金投入农田建设,统筹用好省级涉农资金、市县财政自有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原则上实现投入水平不降低,确保完成当年农田建设任务,提高建设标准和质量。
三、2021年中央财政农田建设资金已纳入中央直达资金范围,请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和中央直达资金有关管理要求,做好该项直达资金管理工作。及时将资金分解到县(市、区)和落实到具体项目,切实加快预算执行,并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四、根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及相关管理办法,一并下达你市2021年中央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附件3)。请结合资金分配情况,及时将区域绩效目标对下分解(各地级市区域绩效目标中包含辖区内财政省直管县绩效目标,请一并分解下达),并加强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2021年中央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第2批)安排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