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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1年04月07日 来源:本网原创稿

粤财采决〔2021〕4号

  投诉人:深圳市穗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滨河路与香蜜湖路交汇处天安

  创新科技广场(二期)东座505室

  被投诉人: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广东省越秀区越华路118号之一

  相关供应商:广州洛图终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2号之一整栋(部位:706)

  投诉人深圳市穗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就“广东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电脑福利彩票投注机及技术服务项目”(编号:440000-202007-173001-0037)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3月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诉称:广州洛图终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图公司”)违反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要求,违规违法替换及提交投标文件。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未拒绝接受洛图公司违规替换提交的投标文件参与评标,也未将洛图公司的违规情况报请评标委员会商议以形成公开书面处理处罚意见。

  投诉人请求:依据招标文件、相关法规要求,对洛图公司所替换的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认定处理,取消洛图公司作为合格中标候选人资格。

  被投诉人答复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是授权性规范,赋予供应商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的权利,实施与否由有关者自己决定。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洛图公司投标文件正本总报价与投标文件副本总报价不一致。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投标供应商须知9.1条款“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的规定,以洛图公司投保文件正本报价为准进行了评审。

  采购人答复称:我单位根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粤财采投〔2020〕27号)作出的处理决定,就本项目委托被投诉人发布中标结果调整公告。根据单位与被投诉人签署的《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由被投诉人在委托授权范围内对质疑作出答复。

  相关供应商(洛图公司)答复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四条,没有不允许投标人在招标开始前更换标书,另外招标文件中也未对此作出要求。投标截止前,本公司在被投诉人工作人员允许下,密封替换了投标文件副本。最终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只有报价的差异,其他无差异。根据招标文件“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表明‘正本’、‘副本’。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的规定,正、副本之价格差异已现场确定以正本为准,并未对招标结果产生影响。

  本机关查明情况如下: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4页载明:“《用户需求书》中标注有“★”号的条款必须实质性响应,负偏离(不满足要求)将导致投标无效”。第16页载明:“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8.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8.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8.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8.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8.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8.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第17页载明:“10.3只有全部满足《投标人资格审查表》及《符合性审查表》所列各项要求的投标才是有效投标,只要不满足上述所列各项要求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第21页附表二:符合性审查表“4.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14页第11.2载明:“集中采购机构将拒绝以下情况的投标文件:1)迟于投标截止时间递交的;2)投标文件未密封的”。第12.1载明:“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集中采购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投标截止时点之后,投标供应商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和补充”。第13页第9.1载明:“投标供应商应编制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柒份,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表明‘正本’、‘副本’。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经查明,该项目于2020年7月13日发布招标公告,投标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13日9:30”,2020年8月11日发布更正公告,投标截止时间更正为“2020年9月11日9:30”。

  经查明,省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于2020年9月11日上午9点开始收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其中包括洛图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洛图公司于9:28,在省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的同意下,替换并重新递交了投标文件副本,但未替换投标文件正本。投标截止时间到后,省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宣布投标截止。

  经查明,洛图公司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替换的投标文件,除投标文件正本“报价一览表”中载明的报价金额与副本“报价一览表”载明的报价金额不一致外,其余投标响应情况及相关投标资料投标文件正、副本内容均一致。项目开标(唱价)记录表载明的洛图公司投标报价与投标文件正本报价相同。

  经查明,本项目评标报告载明: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洛图公司投标文件正、副本总报价不一致。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投标供应商须知9.1条款“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的规定,确认以洛图公司投标文件正本为准并进行评审。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本机关认为,一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迟于投标截止时间递交的,将会被拒收。洛图公司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替换并重新递交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二是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具有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的权利。虽然洛图公司替换投标文件时没有采取书面形式通知被投诉人,但该行为是在被投诉人工作人员在场的前提下作出的,表明被投诉人已知悉并同意,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接收了其最终递交的投标文件,且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未出现投标文件替换的情形。洛图公司投标文件正、副本在“报价一览表”中载明的报价金额不一致,但不属于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无效的情形。在开标(唱价)环节,洛图公司的投标报价与其投标文件正本中载明的报价一致,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洛图公司投标文件正、副本报价存在不一致,依据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以该公司投标文件正本报价为准进行评审并无不当。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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