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1年04月06日 来源:本网原创稿

粤财采决〔2021〕3号

  投诉人:广州晴泰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凌塘路百花岭自编1号三区四号

  被投诉人:广东采联采购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环市东路472号粤海大厦7、23楼

  相关供应商:广州力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珠路232号2栋405房

  投诉人广州晴泰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就“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白云校区1-6栋学生宿舍热泵热水系统升级改造项目”(项目编号:440000-202009-156015-0233)的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不符合规定。经通知补正,投诉人于2021年1月25日递交补正后的投诉书,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诉称:一是力王公司所投产品“颐博”(型号IP40/135-20/17-2.2/2)的检验报告显示“噪音为≤69.2db(A)”,不符合招标文件中热泵热水泵(含配套)、过渡送热水泵(辅助水箱至恒温水箱)及进冷水泵(含配套)“设备运行噪音≤52db(A)”的要求,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称“水泵噪音项不属于评分项”是歪曲事实,没有针对质疑事项进行回复。二是力王公司所投产品“天舒”牌电极式水位传感器的产品说明书载明为高水位探头、低水位探头、水位探头公共极,不符合招标文件中电极式水位传感器“水位可设定25%、50%、75%、100%四个档位”的要求,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被投诉人没有针对该质疑事项进行回复,敷衍了事。三是力王公司提供的热泵热水系统(安装)工程师、暖通工程师、高级给排水工程师等职称证书为非国家或地方人社局或住建厅颁发,且提供的证书编号为连号,不合常理。其行为涉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诉人请求:对本项目作废标处理。

  采购人答复称一是因本项目发布中标公告后存在质疑和投诉情况,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的,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目前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正在校内呈批中。二是招标文件中施工和交付要求是在不停止学生热水供应的情况下40天完成施工任务。力王公司已提前备货,现正在等候合同签订,争取尽快开工建设。三是本项目关系到广东学生的基本生活需要,关系到学生情绪状态和校园安定团结,该校拟于寒假期间动工建设,争取春季开学正常运行,保障校园安全稳定。

  被投诉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情况。一是本项目技术部分“项目采购设备的技术参数响应”仅对《第二章 采购需求》中标注“▲”的重要技术参数的响应情况进行评审。热泵热水泵(含配套)、过渡送热水泵(辅助水箱至恒温水箱)及进冷水泵(含配套)产品中的“设备运行噪音≤52db(A)、电极式水位传感器产品中“水位可设定25%、50%、75%、100%四个档位”等技术参数并未列为▲重要技术参数,仅为一般技术参数要求,不纳入评审范围。二是投诉人提及的热泵热水泵(含配套)、过渡送热水泵(辅助水箱至恒温水箱)、进冷水泵(含配套)及电极式水位传感器产品要求“▲提供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者投标货物制造商对技术参数出具的证明资料,加盖制造商公章”,经评审委员会认定,力王公司投标文件中均提交了符合招标文件上述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属于完全响应。质疑处理会议中,原评审委员会再次核查认为评审无误,维持原评审意见。三是本项目采购的主要标的有12项,其中包括水泵、电极式水位传感器,但“▲提供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者投标货物制造商对技术参数出具的证明资料,加盖制造商公章”并未包括“第2项噪音参数”以及“第2项功能”,投诉人对招标文件理解有误。四是招标文件“投标人拟投入的项目团队”的要求为“具有暖通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或者安全员证书的,每提供一人得一分,本项最高得8分”,没有规定人员证书的颁发部门,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提供对应证书即可得分,该标准适用于所有投标人。五是投诉人在质疑时没有提供事实依据证明“证书尾号均为1至6号连号”就是证书造假。投诉人在无法获知力王公司投标文件的情况下,认为力王公司提供的“证书尾号均为1至6号连号”就是造假,属于主观臆测,缺乏事实依据。

  经本机关约谈,被投诉人向本机关再次答复说明: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采购项目清单”序号1-7标注的“▲”号的条款是要求提供证明材料,而评审标准规定的是对“▲”号的重要技术参数进行评审,上述相关条款的表述对专家评审时判断是否可以得分有理解上的歧义。

  相关供应商(力王公司)答复称一是该司提供的投标货物制造商对技术参数出具的证明资料、加盖制造商公章,真实有效,无提供任何的虚假证明材料。投诉人投诉事项提及的内容并非▲技术参数要求,与投诉事项相关的▲项技术参数要求为“▲提供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者投标货物制造商对技术参数出具的证明资料,加盖制造商公章”,该司提供的技术证明材料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二是该司提供的暖通高级工程师、给排水高级工程师、安全员证书真实有效,符合招标文件第27页要求。三是投诉人提供的检验报告与其投标文件中的检验报告一模一样。投诉人涉嫌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该司。

  第三方调查取证情况。3月5日、3月22日,机械工业排灌机械产品质量检测中心(镇江)、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分别就核实情况作了回复。机械工业排灌机械产品质量检测中心(镇江)回复称:编号为WT(2018)1011的检验报告是该中心于2018年11月7日出具;该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为“标准要求流量:20.0m³/h、扬程:18.0m,检验结果:流量23.2m³/h、扬程:19.3m”。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回复称:中国职业技能鉴定人才服务信息网不属于该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采暖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不属于该部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

  本机关查明情况如下: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白云校区1-6栋学生宿舍热泵热水系统升级改造项目”(项目编号:440000-202009-156015-0233,预算金额195.869292万元),采购人为仲恺农业工程学院,采购代理机构为广东采联采购科技有限公司。该项目于2020年11月23日发布采购公告,2020年12月11日发布更正公告,2020年12月28日开标和评审,2021年1月4日发布中标公告。

  招标文件(第8页)第二章“采购需求”第一点“有关说明”第(三)点规定:采购需求中标注“▲”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招标文件(第10、11、12、17、21页)共标注了12项“▲”号条款。具体为:一是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第三点“采购项目清单”标注6项,包括空气能热泵热水机组(循环式)要求“▲投标人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电极式水位传感器、热泵线控器、热泵循环泵(含配套)、供(回)热水泵(含配套)和过渡送热水泵(辅助水箱至恒温水箱)及进冷水泵(含配套)等5个设备要求“▲投标人提供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者投标货物制造商对技术参数出具的证明资料,加盖制造商公章”;二是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第五点“主要设备技术参数”中的空气能热泵热水机组(循环式)标注4项,包括“▲制热量≧39KW、▲额定功率≦10KW、▲单台热泵额定产水量≧0.8m³/h和▲热泵机组噪音≦65dB(A)”;三是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第九点“质保期”标注1项,即“▲核心产品空气能热泵热水机组(循环式),提供制造商队本项目售后服务质保贰年或以上承诺”。

  招标文件(第27页)第三章“评标方法和标准”中“综合评分表”的第(一)点规定“根据各投标人所投产品对《第二章 采购需求》中标注“▲”的重要技术参数的响应情况进行评审:标注“▲”的重要技术参数,全部满足得24分;响应为“负偏离”的,每项扣2分,扣至0分为止。备注:标注▲项的指标,如采购需求中有明确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则以采购需求要求的为准;如采购需求中无明确要求证明材料的,则提供投标货物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货物制造商对技术参数出具的证明资料(如所提供的技术支持资料为外文版,请同时提供中文简体字译本);未按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均不得分”。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从该项目招标文件设置的“▲”号条款看,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第三点“采购项目清单”中有6个设备的技术参数要求中设置了“▲”号条款。其中,仅有空气能热泵热水机组(循环式)除标记“▲投标人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并对该设备需要满足的相关技术参数标注为“▲”号条款外,电极式水位传感器、热泵线控器、热泵循环泵(含配套)、供(回)热水泵(含配套)和过渡送热水泵(辅助水箱至恒温水箱)及进冷水泵(含配套)等5个设备均未将技术参数标注为“▲”号条款,而是把“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技术参数证明资料”标注为“▲”号条款。

  本机关认为,技术参数证明性材料是供应商所投产品是否满足投标文件约定的技术参数要求的证明性材料,属于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佐证材料。而招标文件中的评审标准规定的是根据各投标人所投产品对采购需求中标注“▲”的重要技术参数的响应情况进行评审,而不是对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参数证明性材料进行评审。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和评审标准中的相关条款在表述上存在前后矛盾,导致评标委员会在评审中把供应商是否提供技术参数证明材料,等同于“▲”的重要技术参数进行评审,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且影响或可能影响了采购结果。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鉴于本项目招标文件编制中存在的重大瑕疵,且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废标,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对本项目投诉事项不再进行审查。

  (二)责令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编制存在重大瑕疵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并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本机关。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4月6日

  附件: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图片链接: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 图片链接:广东省财政厅网上服务窗口
网站地图 | 联系方式 | 交通指引 | 版权声明 | 网址域名 | 浏览建议 | 隐私保护 | 法律责任
copyright 2006 www.gd.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广东省财政厅 技术支持:广东南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粤公网安备44010402001407号 粤公网安备44010402001407号 粤ICP备20008773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038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9.0以上版本浏览器
联系电话:020-83170170 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网站官方微信
"广东财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