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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决定书

2021年03月04日 来源:本网原创稿

粤财采监〔2021〕1号

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广州中经招标有限公司:

  本机关依法对“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化妆品与艺术设计学院、食品学院、中药学院、护理学院2020年微课拍摄及资源库建设项目”(项目编号:440000-202008-156078-0169,预算金额   162万元)进行监督检查,查明情况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查明情况

  经查,你单位(公司)在该项目招标文件第37页《商务评分表》“投标人信用和信誉”载明:“1、投标人具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或‘重合同守信用’荣誉证书;新成立企业因经营年限导致未能获得‘守合同重信用’或‘重合同守信用’荣誉证书等同于拥有‘守合同重信用’或‘重合同守信用’荣誉证书(‘新成立企业’指经营年限未达到该证书评价的年度企业,‘新成立企业’需提供所在地申报该证书的具体年限要求并作出承诺。)……同时具备上述资格证明文件的,得5分;具备其中4项的,得2分;具备其中 3 项的,得1分;其他情况不得分。(投标时须提供以上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盖章))”。

  根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7〕205号),“守合同重信用”评选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已被废止,招标文件将“守合同重信用”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二、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在今后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落实采购需求制定的主体责任。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附件: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决定书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3月2日

图片链接: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 图片链接:广东省财政厅网上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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