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

2021年02月05日 来源:本网原创稿

粤财规〔2021〕2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18〕2号)于2018年2月1日印发实施,于2021年2月1日有效期届满。经研究,决定延期实施,相关规定如下:

  一、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分成比例为:中央40%,省级20%,地级以上市10%,县(市、区)30%。

  二、关于以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一次性缴纳标准、首次缴纳比例和分期缴纳年限:

  探矿权出让收益在1,000万元以下、采矿权出让收益在3,000万元以下的,出让收益原则上一次性缴清;探矿权出让收益在1,000万元及以上、采矿权出让收益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矿业权人向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分期缴款方案,由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对分期缴纳出让收益的期限、金额等进行审核后,发出“缴款通知书”。

  探矿权出让收益最多可分2年缴纳,第一年缴纳比例不应低于60%;采矿权出让收益最多可分10年缴纳,第一年缴纳比例不应低于20%。

  分期缴纳出让收益的矿业权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水平承担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基数为本期应缴纳的本金,计算期限为延期缴纳的天数,费率按缴款到期日(即缴款通知书规定缴款期限的最后一天)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对于分期缴纳出让收益期限内矿业权人提前缴款的,计算期限按实际延期缴纳的天数计算。

  三、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以出让金额形式征收,不以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不再另行制定。

  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及我省非税收支脱钩有关规定,矿业权出让收益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五、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2月1日

  图片解读:一图读懂《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字解读:《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音频解读:《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图片链接: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 图片链接:广东省财政厅网上服务窗口
网站地图 | 联系方式 | 交通指引 | 版权声明 | 网址域名 | 浏览建议 | 隐私保护 | 法律责任
copyright 2006 www.gd.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广东省财政厅 技术支持:广东南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粤公网安备44010402001407号 粤公网安备44010402001407号 粤ICP备20008773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038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9.0以上版本浏览器
联系电话:020-83170170 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网站官方微信
"广东财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