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组建2021-2023年广东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有关事宜的通知
粤财债〔2021〕1号
有关金融机构:
为做好广东省政府债券发行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20〕3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组建2021-2023年广东省政府债券承销团(以下简称承销团)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数量
本次组建的承销团负责承销2021-2023年境内公开招标发行的广东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70家,其中主承销商数量不超过10家。
二、组建条件
申请成为承销团成员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债券承销。除外国银行分行外,其他报名机构均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外国银行分行参与承销债券,应取得其总行对该事项的特定授权。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2018-2020年在债券承销、交易等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信誉良好。
(三)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具有较强的风险防控能力。
(四)具有负责债券业务的专职部门和健全的债券投资与风险管理制度。
(五)有能力且自愿履行《承销协议》规定的各项责任义务。
三、组建程序及后续管理
(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机构申请,综合考虑机构承销意愿、债市能力、资质实力等因素择优确定承销团成员;同等条件优先吸纳2021-2023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加入承销团。按照“资金实力雄厚、承销能力突出、承销意愿强烈”的原则,根据机构意愿,择优选定2021-2023年广东省政府债券主承销商。
(二)承销团组建完成后,广东省财政厅公开发布承销团成员名单,并与承销团成员签署《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三)按照科学、规范、公平、公开和有利于提升承销团成员履约水平的原则,广东省财政厅将建立承销团考评机制,明确广东省政府债券一级二级市场情况等考评指标,按照“一级市场指标为主、二级市场指标为辅”的考评方法,分季度、年度开展承销团考评,及时公布考评结果,加强考评结果应用,严格执行退出机制。本次申请成为承销团成员的机构应认真评估承销能力,确保承销团组建后健康平稳运行。
(四)承销团存续期间,广东省财政厅组织对年度考评结果靠前的机构、积极推动广东省政府债券一级或二级市场发展的机构进行通报表扬。
(五)承销团存续期间,广东省财政厅可根据发行需要和市场状况等,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等公开渠道提前公布增补通知,适时开展承销团成员增补工作,每年最多增补一次。
(六)承销团存续期间,广东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等,结合承销团成员退出、增补等情况适时修订《承销协议》,原则上《承销协议》每年度签署一次。
四、申报要求
请符合条件且确有意向成为承销团成员的机构,如实填报并提供申请材料,加盖机构总部或被授权分支机构公章,于2021年1月12日下午4点前递交或邮寄至广东省财政厅(采用邮寄方式的机构需致电收件人确认邮件接收情况),申报时间以广东省财政厅收到纸质材料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申请材料包括:
(一)相关证明材料。
(二)《2021-2023年广东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申请表》(该表盖章扫描件和Excel版请同步发至指定邮箱,详见附件)。
(三)法人营业执照和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四)分支机构申请的,需提供总部授权委托书原件。
五、联系方式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6号
收 件 人:广东省财政厅政府债务管理处 顾娜
电 话:020-83170836
邮 编:510030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