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安排2020年度新冠肺炎防控补助结算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粤财社〔2020〕361号
有关省级预算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根据《关于下达新冠肺炎防控补助结算资金(第二批)》(财社〔2020〕215号)等文件要求,现下达有关单位及各地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补助结算资金(项目代码:Z165110060007),补助结算资金收入列入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08结算补助收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有关单位及各地结合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统筹安排用好中央财政补助结算资金,强化资金使用监管,健全资金使用台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地方不得擅自截留、挤占、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
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补助资金(含此前粤财社〔2020〕32号、粤财社〔2020〕52号、粤财社〔2020〕146号、粤财社〔2020〕151号文安排资金)为直达资金,资金标识为“01003特殊转移支付”,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预算管理系统中及时录入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已经实际支出的资金要据实反映资金安排情况。
三、市县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预算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同时在预算管理系统中分别登陆,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四、请依托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加强对直达资金的监督管理,紧密跟踪资金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及时将本地的资金分配文件抄报省财政厅备案。
五、省直有关单位及市县财政部门原则上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将资金支出完毕,对于已由单位自有资金垫付的支出,可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支出方式(省直单位采取其他直接支付方式)归垫至用款单位基本户,在足额保障患者救治费用和临时性工作补助后,统筹用于结算设备物资款,便捷高效做好资金结算工作,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