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财罚〔2020〕7号
当事人:广州鸿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767669033G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马棚岗****号****自编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开展2019年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19〕35号)要求,本机关对你公司2018年度的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现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公司会计信息存在:一是未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进行财务核算;二是虚减管理费用、虚减现金支出;三是原始凭证未经审核、审批手续等问题,以上相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你公司签署情况属实意见的工作底稿等有关证据为证,有关违法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公司按照此前印发的粤财监〔2020〕52号文要求限期改正,并处以人民币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附《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所载内容,到有关银行缴纳处罚款。到期不缴纳处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另,检查还发现你公司其他涉及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行为将另行研究处理。
三、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