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粤财采决〔2020〕27号
投诉人:广州洛图终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欣欣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2号之一整栋(部位:706)
联系方式:13602472721
被投诉人: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法定代表人: 洪永锋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8号之一
联系方式:020-62791666
相关供应商:深圳市穗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严四清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二期)东座505室
联系方式:0755-25338280
广州洛图终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参与了广东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委托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组织的“广东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电脑福利彩票投注机及技术服务项目”(项目编号:440000-202007-173001-0037)的政府采购活动,该项目采购预算4800万元。该项目于2020年7月13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8月11日发布《更正公告》,9月11日组织开、评标活动,深圳市穗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彩公司)、广州洛图终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英特达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和青岛海信智能商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共4名供应商报名投标并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该项目于9月14日发布《中标公告》,穗彩公司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投诉人对采购结果不满,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受理,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诉称:穗彩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虚假声明,穗彩公司并非小微企业。投诉人通过查找相关资料,多条证据证明穗彩公司应归属于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业中型企业。投诉人经查询,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电话答复穗彩公司为中型企业。
投诉人请求:恳请广东省财政厅向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核实穗彩公司的企业划型;恳请广东省财政厅指导被投诉人能公正、公平地对待,判定穗彩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虚假声明,判定其中标无效,并判定由原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
被投诉人答复称:投诉人对于认定穗彩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虚假材料缺乏事实依据,理由:一是提交的质疑函未提供认定穗彩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虚假证明的直接判断依据;二是质疑函所列的《统计上中大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不是政府采购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指导性文件。另外,被投诉人接到投诉人质疑函后书面要求穗彩公司对质疑相关问题进行书面说明,并向穗彩公司所在地中小企业认定主管部门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请求协助核实穗彩公司的企业划分类型。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于2020年10月19日复函被投诉人,告知穗彩公司属于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中型企业。
采购人答复称:本次采购活动委托被投诉人代理采购。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被投诉人负责处理本次采购活动的质疑事宜,在委托授权范围内对质疑作出答复。目前,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
相关供应商(穗彩公司)答复称:一是穗彩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终端硬件设备的生产、销售及服务,同时也开展终端机配套的相关软件及嵌入式软件产品的研发,属于硬件制造及软件开发复合型企业。二是根据该公司每年签订的销售合同业绩金额汇总分类中,业务比例占比最大的是终端硬件设备的制造及销售类合同。同时,该公司在统计局系统里的行业类别中,主要业务活动的第一项就是彩票终端机生产业务。因此,根据穗彩公司的理解,穗彩公司属于工业行业中的制造业。三是经穗彩公司申请,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在2019年8月7日向该公司出具了符合工业小型企业的证明材料(有效期一年)。在本项目投标时,虽然中小企业证明有效期已过有效时限,但穗彩公司仍依据招标文件相关要求,结合历史证明材料、政策理解及实际情况,进行了穗彩公司属于工业小型企业的声明。穗彩公司认为,该公司提供的并非为虚假声明。
本机关于2020年11月4日向穗彩公司工商注册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发函调查。2020年11月26日收到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的复函,认定穗彩公司属于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中型企业。
本机关查明情况如下:
《招标文件》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四、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11.4价格评审11.4.2.政府采购政策性扶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的规定:1.投标供应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包括成员全部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联合体)且投标产品含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时,报价给予X1的价格扣除(X1的取值范围为6%),即:评标价=核实价-小微企业产品核实价×X1;2.本条款所称小型或微型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小型或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3.投标供应商认为其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应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并明确企业类型及所属行业,提供最近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否则评审时不能享受相应的价格扣除。”
穗彩公司的投标文件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其为小型企业。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关于政府采购政策性扶持的规定对穗彩公司的报价给予小微企业产品核实价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经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认定,穗彩公司属于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中型企业。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穗彩公司工商注册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认定该属于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中型企业,穗彩公司的投标报价不能享受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扣除优惠。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鉴于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由采购人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