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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关于印发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经管的乡村振兴战略(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年12月04日 来源:本网原创稿

粤财工〔2020〕109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供销社: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17号)精神,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供销社制订了《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经管的乡村振兴战略(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向省财政厅、省供销社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

2020年11月30日

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经管的乡村振兴战略

(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省供销社)经管的乡村振兴战略农业产业发展财政事权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等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部署要求,结合省供销合作社系统深化综合改革发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由省供销社作为主管部门的深化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资金。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点任务,广东省供销合作社系统深化改革发展领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省财政财力情况确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因素分配、项目制管理、因素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办法,按照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适当向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倾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牵头拟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汇总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审核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绩效目标等;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开展监控通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审批等事务。

  省供销社全面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对下达省直用款单位和市县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负责部门项目库管理,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目录清单、绩效目标,制定明细分配方案;制订下达任务清单,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运行进行日常跟踪监管,组织用款单位开展绩效自评;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对保留省级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审批项目变更事项。

  第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将省下达的专项资金纳入预算全流程规范管理,做好资金转下达和拨付工作;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市县供销社承担省级下达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的主体责任,确保完成省供销社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负责市县项目库管理,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管,加强资金管理,做好信息公开、绩效自评、项目验收考评等工作;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公共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试点改革、助农服务示范体系、“粤菜师傅”专项培训工程等政策任务事项及省委、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供销社深化综合改革的工作任务。省供销社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在预算编制阶段研究提出专项资金“政策任务”。

  专项资金要适当集中安排,“政策任务”原则上不超过6项。对于经常性的政策任务和预算安排时间跨度3年以上的政策任务,省供销社要制定“政策任务”实施细则,明确扶持对象、标准、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  结合政策任务设置情况,省供销社在年度预算编制阶段编报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报分管省领导专题研究或审核并修改完善后,报送省财政厅汇总报批。

  省供销社提请分管省领导专题研究或审核前,应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座谈等方式与省财政厅充分沟通。

  第十条  省供销社应根据事权划分及工作实际,在制定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时合理确定专项资金审批权限,其中:

  (一)“粤菜师傅”专项培训工程保留由省级审批具体项目部分需经分管省领导审批后确定,由省供销社采用项目制方式组织项目实施。省供销社每年从项目库中遴选项目,经专家评审、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或内部集体研究审核等程序,确定资金分配方案,经省社党组会议审议或办公会议审议后报分管省领导审批确定。

  (二)公共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试点改革、助农服务示范体系建设资金下达市县或用款单位部分,采用因素法分配,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建设任务量、建设完成率、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进度等。该项资金由省供销社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各级供销社专项资金原则上提前一年组织项目论证研究和入库储备,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入库项目应按程序审批,具备安排预算的条件。对不能在一个年度完成,需要跨年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应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滚动安排,并明确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和阶段性绩效目标,未具备当年支出条件的,不得纳入当年预算安排。涉及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入库前应完成项目立项审批程序。

  项目入库全流程有关申报通知(指南)、评审办法、评审结果等文件应同步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在年度预算编制环节,专项资金应按不同预算级次细化编制,属对市县转移支付的,分地区、分项目编列,并按规定办理提前下达,提前下达比例不低于70%。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各“政策任务”应按规定申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与财政资金投入规模和“政策任务”实施计划相匹配,合理可行,与事业发展直接相关,由可量化评估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绩效指标构成。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中可按规定计提一定额度的工作经费。工作经费由省供销社一并纳入预算细化编制、明确下达。

  (一)工作经费计提比例。前期工作经费省级与市县计提总额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1%,其中省级计提比例不超过0.5%,市、县计提比例不超过本地区收到补助资金额度的0.5%(市县两级不重复计算)。

  (二)事中事后工作经费集体总额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1%,其中省级计提比例不超过0.5%,市县计提比例不超过本地区收到补助资金额度的0.5%(市县两级不重复计算)。

  第十五条  工作经费按照规定的范围开支,专款专用。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下一年度预算项目入库的咨询费、专家劳务费、委托业务费等;事中事后工作经费用于本年度及以前年度项目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发生的咨询费、专家劳务费、委托业务费等。安排使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的相关要求。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外,各单位一律不得将工作经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楼堂馆所建设、修缮和其他无关支出。年度工作经费包干使用,据实列支,结余上缴省财政。

第四章  专项资金执行及管理

  第十六条  省供销社按规定将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公示无异议后,应在预算法规定下达时限7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并同步在预算管理系统中提交资金分配二级项目、绩效目标及经济分类等数据信息。省财政厅在收到分配方案7日内发文下达指标,同步下达分地区(单位)绩效目标。其中,省级审批项目的资金分配方案(含提前下达部分)及调整方案应经部门集体研究审议后,在公示前报分管省领导审批。

  市县收到省级资金后,应在预算法规定时限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属于市县确定具体项目的,应在项目审批确定30日内报省供销社备案,省供销社汇总后提供省财政厅备案。

  对未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分配下达,经提醒督促仍未有效整改导致资金沉淀的,由省财政按规定将专项资金收回统筹或转为财力性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市县。

  第十七条  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的资金,省供销社应在下达资金分配方案时同步下发分地区(单位)任务清单。

  任务清单应区分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除保留省级审批权限的项目外,省供销社不得在下达任务清单时或通过其他方式明确具体项目及金额。任务清单、绩效目标应与安排各地、各单位资金情况相适应。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有需要调剂用于其他专项资金的,由省供销社汇总根据调剂资金的比例按规定报批。各市县和用款单位不得随意调剂。

  市县和用款单位在完成约束性任务,并通过验收考评的前提下,经单位集体研究审议后,可在本专项资金“财政事权”不同“政策任务”间统筹使用剩余资金,并在15日内将统筹情况报省供销社备案,省供销社汇总提供省财政厅备案。

  因政策调整等原因,市县和用款单位确实无法完成约束性任务,需要调剂使用专项资金的,经单位集体研究审议后,可向省供销社提出申请,由省供销社审批并抄送省财政厅,具体由各“政策任务”实施细则进行规定。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计划推进项目实施,并对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预算批准后,由省供销社制定预算执行支出计划,征求省财政备案意见后报分管省领导批准,报省财政厅备案,作为预算执行监督的依据。

  省供销社要加强对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跟踪监控,定期编制资金的动态监控分析报告报省财政厅。对执行进度慢、绩效目标偏离的,及时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省财政厅定期对预算执行进度情况进行通报,并对绩效目标进行动态监控。

  第二十二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逐级报供销社提出申请,对不涉及财政补助资金额度变化的,由相应批准的供销社审批,需要收回部分或全部财政资金的,由相应批准的供销社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收回手续。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项目执行进度严重滞后,且经督促仍未整改到位的,由省供销社提出资金处理意见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办理资金的调整、收回统筹事宜。

  第二十四条  预算年度终了,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编列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报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按照“谁审批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相应批准的供销社提交书面报告申请验收。相应批准的供销社应及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考评,验收结果同步抄送报同级财政部门。具体验收程序、验收标准由各“政策任务”实施细则进行规定。

第五章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预算年度终了或预算执行完毕后,省供销社要组织市县和用款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并对自评报告进行抽查复核,形成专项资金整体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视情况对专项资金整体绩效自评报告进行抽查复核,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省供销社要加强绩效自评结果的反馈和运用,作为优化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参考依据。省财政厅将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省供销社加强对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跟踪监控。对执行进度慢、绩效目标偏离的,及时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省供销社负责对专项资金分配下达、实际支付、项目实施、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实现、信息公开进行全面核查和重点抽查,原则上每3年对专项资金完成至少一次全面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报告抄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八条  各级供销社、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省供销社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全流程的监管。

  第三十条  省供销社和市县要建立专项资金管理信用体系,对申请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奖惩,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二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外,专项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专项资金目录清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咨询电话等。

  项目计划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请金额、安排金额、绩效目标、项目立项储备等。

  资金分配方式、程序和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金额和分配对象等;完成约束性任务后剩余资金统筹使用情况。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考评情况、绩效自评报告和财政部门反馈的重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等。

  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投诉处理情况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各级供销社应在相关信息审批生效后20日内,通过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或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开,公开时应注意保障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项目承担单位也应以适当方式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级供销社、财政部门应加强信息互通,对收到上级有关专项资金下达、使用、管理有关文件的,应及时以适当方式通知同级相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供销社解释。涉及政策任务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省供销社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以前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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