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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0年12月03日 来源:本网原创稿

粤财采决〔2020〕24号

  投诉人:展视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西三旗东新都东站南11幢楼房一层068室

  被投诉人:广州宜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 350 号瑞兴大厦18楼

  投诉人参与了被投诉人组织的“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建筑VR实训室建设项目”(采购编号:440000-202007-156068-0242)的政府采购活动。该项目于2020年7月20日发布招标公告,8月10日组织开、评标活动,8月13日发布中标公告,投诉人为中标供应商。因广州中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喆公司)和广州市昱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德公司)向被投诉人质疑,被投诉人经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后于8月27日发布中标调整公告,中标供应商调整为昱德公司。投诉人对中标调整结果不满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因对被投诉人的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于2020年10月23日受理,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诉称:1.投诉人符合招标文件第28页商务评审表中的“企业管理资质情况”以及招标文件第8页“产品中包含的场景管理软件、内容适配软件、内容管理软件须具有简体中文界面,并提供软件著作权证明”的要求,不应被修正扣分。2.被投诉人在处理中喆公司、昱德公司提出的质疑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投诉人请求:认定中标调整公告无效,维持原中标结果。

  采购人答复称:2020年8月14日、8月21日,被投诉人分别收到中喆公司、昱德公司质疑函,对投诉人的投标响应情况提出质疑。2020年8月24日,被投诉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并根据论证结果,于2020年8月27日发布中标结果调整公告,中标供应商由投诉人变更为昱德公司。采购人于2020年9月19日与昱德公司签订合同,因收到省财政厅的《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昱德公司暂缓送货,目前合同尚未履行。同时,明确招标文件中载明的“企业管理资质情况”中的“认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是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被投诉人答复称:本项目于2020年8月13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8月14日、8月21日分别收到中喆公司和昱德公司的《质疑函》。在处理质疑答复期间,被投诉人向投诉人发出《联络函》通知并请其协助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投诉人以证书取得途径的公开网站是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被投诉人于2020年8月24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就质疑内容协助予以核实。经核实,原评标委员会认为投诉人不符合招标文件关于“企业管理资质情况”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网站截图的要求,以及招标文件第8页“为确保设备稳定性和售后维护方便,产品中包含的场景管理软件、内容适配软件、内容管理软件需要简体中文界面,并提供软件著作权证明”的要求,因此重新修正了投诉人的得分。被投诉人于8月27日发布中标结果调整公告并书面告知投诉人,9月3日应投诉人要求,书面告知了质疑供应商的《质疑函》、《质疑答复函》和中标调整结果公告。

  本机关查明情况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1。

  经查,招标文件第28页《商务评审表》中的“企业管理资质情况”一项的评审细则为“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每提供一项证明材料得1分,最高得3分。(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和认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结果截图)”。采购人对上述评分细则解释称“认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系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由欧洲认证(香港)有限公司出具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经在上述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载明的认证机构官网地址查询,该认证机构是取得英国皇家认可委(UKAS)认定的第三方认证机构。

  经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检索,未查询到前述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机构欧洲认证(香港)有限公司的信息。

  另查明,本项目招标文件第8页《用户需求书》“(一)采购项目内容、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中的沉浸式VR大屏幕系统(可交互)的技术规格载明“为确保设备稳定性和售后维护方便,产品中包含的场景管理软件、内容适配软件、内容管理软件需具有简体中文界面,并提供软件著作权证明”。招标文件第29页《技术评审表》中“货物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的评审细则为“投标产品完全满足用户需求书的‘(一)采购项目内容、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一般参数(▲★和演示部分除外)所有指标的,得5分;有1-5项(含本书)不满足的得2分;有6项或以上不满足的得0分。(1.如用户需求书中有明确提供的证明资料,则以用户需求书中要求的为准。无或者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不得分;2.如用户需求书中无明确提供证明材料的,以投标文件中相关条款的响应内容为准,未填写或负偏离的,该项不得分)”。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虚拟现实设计平台软件[简称:VDP]V3.0”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VDP平台技术性能条件说明-系统软件操作简介,但未体现出“场景管理软件、内容适配软件、内容管理软件”等内容。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第十三条“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与所从属机构的业务范围相关的推广活动,但不得从事认证活动……”的规定,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不是由取得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认证机构出具得,且无法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到相关证书信息,因此,投诉人关于“企业管理资质情况”一项的响应情况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另外,关于软件著作权证明问题,现有材料无法证明投诉人的响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因此,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二)关于投诉事项2

  经查,被投诉人于8月14日、8月21日分别收到中喆公司、昱德公司提交的《质疑函》。在质疑答复期间,被投诉人向投诉人2次发出联络函,通知并请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人2次进行回复,但均未提供证明材料。8月24日,被投诉人组织评委会对质疑内容协助核实。被投诉人于8月25日就中喆公司、昱德公司的《质疑函》作出答复,8月26日,投诉人向本机关递交《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建筑VR实训室建设项目改变评审结果的报告》,8月27日发布结果调整公告,并将公告内容书面告知投诉人,9月3日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和结果调整公告再次书面告知投诉人。上述事实有《质疑函》、《质疑答复函》、《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建筑VR实训室建设项目改变评审结果的报告》和中标结果调整公告等为佐证。

  本机关认为,中喆公司、昱德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组织原评委会协助质疑答复、通知投诉人提供证明材料并作出说明,后将质疑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质疑处理程序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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