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粤财采决〔2020〕26号
投诉人:广州市宇诚实验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市南公路东涌段40号厂房2南1号
被投诉人:广东启诚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客都大道东汇城D2写字楼D2-820室
相关供应商:广州名美实验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沐陂东路5号9栋207房
投诉人参与了“嘉应学院生命科学学院设备采购项目(重招)”(项目编号:440000-202007-156031-0111 )包组3的政府采购活动。该项目于2020年9月16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同年10月10日,组织了开、评标活动并于评标完成当日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广州名美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美公司)。投诉人对中标结果不满,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诉称:名美公司所投产品不符合技术要求招标文件第43页第6点“★”条款的要求,该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不允许偏离,其中标结果无效,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投诉人请求:核实名美公司所投产品“实验室、转角台、中央台、仪器台”的相应检测报告,确认是否满足“★”条款实质性技术要求,若不满足,取消其中标资格。
本机关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查明:
招标文件第61-63页技术评审表、第64页商务评审表对相关评审因素作出如下规定:1.“产品知名度”评分项规定“所投产品知名度较高、可靠性较高,3分;所投产品知名度一般、可靠性一般,2分;所投产品知名度差、可靠性差,1分”。2.“信誉等级(包括银行资信证明、重合同、纳税信用、守信用证书等)评分项规定“好,2分;中,1分;差,0分”。3.“项目本地化支持能力”评分项规定“针对本地综合服务支撑能力,投标人直接跟踪服务,在广东地区设有长期稳定的服务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的得2分,其他地区的得1分”。
本机关认为,一是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但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的“产品知名度”和“信誉等级”两项评审标准没有明确判断标准,没有细化和量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对应”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二是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的“项目本地化支持能力”评审标准涉及地域性排斥问题,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点“(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的规定。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鉴于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对本项目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对投诉事项不再进行审查。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将依法另行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