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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0年12月03日 来源:本网原创稿

粤财采决〔2020〕23号

  投诉人:上海灵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路250号银海大厦A904室

  被投诉人1: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地址:珠海市金湾区珠海大道南侧

  被投诉人2:广东国和采购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102号华盛大厦北塔18楼

  相关供应商:联奕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1栋501

  上海灵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参与了广东国和采购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组织的“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智慧物流综合实训中心建设项目(包组1重招)”(采购项目编号:440000-202005-156068-0111)的政府采购活动。被投诉人于2020年8月13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9月3日组织开标和评标,9月7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联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奕科技)为中标供应商。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诉称:根据招标文件中商务评审表得知:“相关业绩”方面要求“投标人2017年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接过同类项目的,每个业绩得1分,最高得10分”。同类项目业绩应是指与招标采购的内容、标准、专业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本项目的招标采购内容为物流实训室。联奕科技根本不是物流实训室行业的公司,且通过企查查对该公司2017年以来的招投标业绩查询也得知,联奕科技根本没有物流实训室行业的业绩,则该部分实际得分应为0分。

  投诉人请求:1.依法调查联奕科技在本次政府采购中提供的业绩合同的真实性以及是否为物流实训室行业的同类业绩合同。若相关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则判定本项目的中标结果为无效中标结果。2.废除联奕科技的中标资格,由第二候选单位为中标单位。

  采购人答复称:本项目需求制定、采购流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被投诉人答复称:本项目招标文件对“相关业绩”的评审标准为“投标人2017年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接过同类项目的,每个业绩得1分,最高得10分。注: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和验收报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查,不提供不得分”。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一致认为与智慧物流相关的设备或软件采购项目均为同类项目,按此标准对所有供应商提供的投标业绩进行详细评审。联奕科技投标文件中总共提供了15个合同业绩,包括中标通知书、合同关键页、验收报告等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并提供了原件进行现场核查。经评审委员会仔细审核后,最终认定4个项目符合“同类项目”的标准,因此联奕科技“相关业绩”得分为4分,且有评审过程录音录像(具体时间为16:43:13-16:48:43),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审标准的要求,对联奕科技所提供的相关业绩进行评审,未出现没有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况。综上所述,本项目招标投标流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审结果合法有效。

  联奕科技答复情况。针对本公司“相关业绩”问题,投诉人仅凭借在企查查上查询到本公司2017年以来的招投标业绩,就断定本公司没有相关业绩,欠缺依据。“企查查”并不是政府采购相关管理机关制定的企业信息查询来源,其征集数据质量、业务合规情况仅作为参考,提供的数据和内容并不一定能全面反映各企业的真实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本项目为智慧物流综合实训中心建设项目,我公司专注教育信息化十多年,凭借对教育信息化的了解和丰富的综合实训中心建设经验已在投标文件上对“相关业绩”给出了明确响应,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包括中标通知书、合同关键页、验收报告等相关业绩证明材料,还提供了原件供现场核查。投诉人的质疑和投诉缺乏法律依据。

  本机关查明情况如下: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附件四:商务评审表2相关业绩的评审标准为“投标人2017年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接过同类项目的,每个业绩得1分,最高得10分。注: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和验收报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查,不提供不得分”。

  另查,联奕科技的《投标文件》中共提供了15份合同业绩,每份业绩均附有中标通知书、合同关键页、验收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其提交的部分业绩合同包含物流实训产品,符合招标文件的相关评审标准要求,并给予相应得分。

  综合上述调查情况,本机关认为: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联奕科技按照招标文件中相关业绩的要求编制其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对其投标响应情况进行了独立评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1日

图片链接: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 图片链接:广东省财政厅网上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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