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生态保护区财政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粤财预〔2020〕90号
有关地级市财政局,有关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均衡预算执行进度,根据《广东省生态保护区财政补偿转移支付办法》(粤财预〔2019〕78号),现提前下达你市(县)生态保护区财政补偿转移支付资金(详见附件)。此项补助列入2021年度“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收入(1100226)”科目。待2021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资金将在年度执行中据实清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尽快将本次提前下达资金分配至县(市、区)。地市和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将上级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全额编入本级预算,切实提高预算编制完整性。
二、请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好转移支付资金,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粤府办〔2014〕31号)、《广东省生态保护区财政补偿转移支付办法》(粤财预〔2019〕78号)有关要求,科学管理和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规定将转移支付资金统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绿色产业发展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严禁用于国家限制或禁止的项目及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不得用于新建楼堂馆所和超标准装修办公用房等。
三、2021年度执行中,省财政厅将加强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结果运用和资金绩效管理,对生态环境质量变差、治理环境污染不力及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的地区,扣减转移支付资金。
附件:提前下达2021年生态保护区财政补偿转移支付资金情况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