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财罚〔2020〕9号
当事人:赵*明
身份证号码:4329**********003X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街 **** 号 **** 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我厅对你签署的《广州市欣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群星花园小区其他专项审计报告》(长信审字〔2018〕第161号)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结合你2020年11月16日提交的《行政申诉书》意见,本机关现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违规事实
经查,你在出具长信审字〔2018〕第161号审计报告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执业准则、规则要求执业,对被审计单位费用类会计科目的异常调整现象未予充分关注,对被审计单位虚增2017年度成本支出15.3万元的报表数据未予以调整,影响了被审计单位2017年度盈亏结果,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经查,长信审字〔2018〕第161号审计报告的工作底稿中未见大额异常凭证抽查情况、未见调价建议结论的计算测算过程、未见周边小区物业管理市场行情的调查记录、未见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关键资料(物业收费台账)进行分析性复核程序的审计轨迹记录等。在后续的补充证据材料阶段,广州市长信会计师事务所(下称长信所)始终未对物业收费台账的核对分析情况提供相关支撑依据,并明确表示未获取收费公示、物业管理合同等审计证据,且补充提交的“物业管理系统物业费明细”与原工作底稿中有关收费台账的数据不相符。以上都充分说明长信所及相关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必要的审计程序执行不足。同时,检查中还发现,检查涉及的关键问题的重要审计证据均有缺失情形。据此,你在执行该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存在部分审计程序未留痕,造成无法判断是否执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关键审计证据缺失;披露信息不严谨;未按规定编制工作底稿等问题。
以上事实有你出具的审计报告和长信所审计工作底稿、与你和另一签字注册会计师委托人的约谈记录以及长信所补充的证据材料等有关证据为证。
综上,你作为长信审字〔2018〕第161号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等相关规定。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你的违法违规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规定,你的违法违规行为程度属于轻微。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