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省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的通知
粤财社〔2020〕274号
有关地级市财政局: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均衡预算执行进度,按照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粤府办〔2014〕31号)和省市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实施方案,结合2020年应收回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财政补助清算资金,现提前下达2021年省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共1,037,350万元(详见附件1、2)。此款收入请列入2021年度“1100248转移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请列入2021年度“208260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一般公共预算科目。待2021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此次下达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将按规定由省财政采取直接支付的方式拨入各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5〕413号)和《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意见》(粤发〔2019〕5号)规定,及时将本级应承担的补助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手中。财政补助资金必须按规定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附件:1.提前下达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情况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