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粤财采决〔2020〕20号
投诉人:广州市叁科仪器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惠福西路212号9楼A座
被投诉人:广东元正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102号之二26楼自编2608房
相关供应商:南京恒立达光电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28号汇智大厦A区630室
投诉人参与了“海滨校区物理实验室建设”(项目编号:440000-202007-156007-0527)的政府采购活动,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结果不满,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经向相关当事人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诉称:南京恒立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称“恒立达公司”)所投产品明显不是招标要求的产品,其虚假应标明显,被投诉人“没有证据表明恒立达公司响应为不真实”的质疑回复无法使其信服。事实依据如下:1.恒立达公司虚假应标明显,恒立达公司投标的品目1、品目2产品(固纬电子)指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可对产品进行核对或要求制造商提供技术规格对比表或提交实物就能证明。被投诉人出示的制造商声明没有涉及固纬电子产品的应标指标。2.恒立达公司《投标报价明细表》中,带“★”的条款中没有实质性响应,做了不同描述,没有对核心指标“点阵数不低于256*128,可视区不低于 91.2*49.09mm”做出响应。7寸全彩触摸屏有很多种点阵数,而不同的点阵数代表不同的清晰度,价格也不同。恒立达公司的投标文件应该被认定为带“★”的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按无效投标处理。
投诉人请求:责令被投诉人更改中标公示,宣布恒立达公司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采购人答复称:由于公告期间有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提出质疑,被投诉人组织核查后于2020年9月7日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调整公告。公告期间,投诉人认为恒立达公司投标产品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对此提出质疑。我校积极配合被投诉人回复有关质疑并尊重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关于恒立达公司未响应带“★”号条款的问题,该公司此前提供了说明,显示其所投产品7寸彩色液晶屏点阵数是1024*600,可视区参数是163.64*96.84,我校认为该响应为正偏离。
被投诉人答复称:一是关于品目1、品目2产品(固纬电子)指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问题。在原评审委员会协助质疑处理时进行了答复,出席的原评审专家认为: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中标供应商恒立达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对品目1固纬电子产品第8、15项指标作出负偏离响应,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进行了扣减。后经复核,该产品5、6项指标恒立达公司已响应为负偏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纠正调整;其他条款恒立达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进行了响应。此外,恒立达公司提供了品目1和品目2制造商固纬电子(苏州)有限公司的声明,声明其严格按照授权代理商恒立达光公司的投标文件参数要求供货。二是关于恒立达公司是否对带“★”条款进行响应的问题。在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时进行了答复,出席的原评审专家认为恒立达公司对带★指标的“7寸全彩触屏”作出的正偏离响应属实。此外,恒立达公司在征询答复函中再次承诺“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所有产品参数均响应招标文件且真实有效”及提供的《关于海滨校区物理实验室建设项目的质疑回复函》中明确回复了所供产品的点阵数为1024*600和可视区为163*96.84mm。
相关供应商(恒立达公司)答复称:一是关于品目1、品目2参数响应问题,已在给被投诉人第一次回复函中作出说明并附上厂家的声明函,后续再次附上说明及厂家的声明资料。二是关于带“★”条款的响应问题,对于此条相关内容其已在给被投诉人的第二次回复函中作出说明。现再次说明如下:针对该“★”号条款要求,其投标响应:PID 控温,采用7寸全彩触屏(注:7寸全彩触屏可视区尺寸:154.21*85.92mm,点阵数:1024*600,技术行业内为常识性知识),无机械按键,在触屏上修改控温参数并实时动态显示加热过程的温度、功率调节曲线等参数。标配降温模块,能使循环水迅速冷却。其公司的投标参数不仅完全满足并优于此次招标文件要求。
固纬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复函称:对于数字示波器(型号GDS-1102B)、函数信号发生器(型号MFG-2230M)内容将严格按照授权代理商(恒立达公司)的投标文件的参数要求供货。并提供了相应产品的主要配置、技术参数。
本机关查明情况如下:
一、关于品目1、品目2中标产品技术参数响应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问题
经查,招标文件对采购的数字示波器、DDS函数信号发生器的技术参数作出来相关规定。恒立达公司采用固纬电子(苏州)有限公司的产品进行投标,并在其投标文件中对前述两个产品一般技术条款进行响应,其中:对品目1-数字示波器作出4项负偏离响应,对品目2-DDS 函数信号作出1项负偏离响应。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仅对恒立达公司上述作出的2项负偏离响应进行了扣分,但其余的负偏离响应则未作扣分处理。后因有供应商质疑,被投诉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原评标委员会根据恒立达公司投标文件的响应情况对技术分进行了修正,对未扣除的技术分予以扣减。此外,恒立达公所投产品的制造商向本机关提供了书面声明,表示按照恒立达公司投标文件响应参数进行供货。
本机关认为,恒立达公司在其投标文件的一般技术条款中对品目1和品目2已作出相应的5项负偏离响应,原评审委员会在协助处理质疑时,根据其投标文件响应情况及投标产品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等材料进行重新复核并修正了相关评审得分,投标产品制造商也出具了能够按照投标文件响应参数进行供货的书面声明,投诉人认为恒立达公司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缺乏事实依据。
二、关于恒立达公司是否响应“★”条款的问题
经查,招标文件第15页规定“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中,凡标有带‘★’的地方均被视为实质性条款。投标人要特别加以注意,必须对此回答并完全满足或优于这些要求。否则若有一项带‘★’的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按无效投标处理”。招标文件第19页“4.落球法变温粘滞系数实验仪”第7点规定“★PID 控温,采用点阵数不低于 256*128 ,可视区不低于 91.2*49.09mm的大幅液晶显示屏,可扩展降温模块,实时动态显示加热过程的温度、功率调节曲线、参数等显示”。
另查,恒立达公司对前述带“★”条款在其投标文件第71页响应为“投标人响应描述:PID 控温,采用7寸全彩触屏,无机械按键,在触屏上修改控温参数并实时动态显示加热过程的温度、功率调节曲线等参数。标配降温模块,能使循环水迅速冷却;偏离情况说明:正偏离(采用7寸全彩触屏,标配降温模块)”。此外,恒立达公司投诉答复中明确其所投产品的7寸彩色液晶屏点阵参数是1024*600,可视区参数是163.64*96.84mm,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
本机关认为,一是恒立达公司投标文件中对涉及的“★”号条款作出“正偏离”响应,评审委员会认可其响应情况,一致同意恒立达公司通过符合性审查。二是在投诉答复时,恒立达公司已对其响应情况作出解释说明。投诉人仅以恒立达公司在投标响应时与招标文件描述不完全一致,即认为恒立达公司的响应不符合招标文件带“★”号条款要求,为无效投标,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