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粤财采决〔2020〕21号
投诉人: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清华大学同方大厦A座2层
被投诉人: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599号
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参与了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组织的“广东省会城监狱‘十二五’项目基本配套(安全警戒设施)购置项目”(采购项目编号:440000-202007-201027-0071)政府采购活动,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对采购文件和采购过程的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因投诉人对该项目采购过程的投诉事项与对采购文件的投诉事项具有关联性,将两个投诉合并处理,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诉称:一是本次招标项目所采购的X光车辆安检系统,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Ⅱ类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本项目仅要求制造商出具《辐射安全许可证》是不够的,同时应要求投标人的“销售Ⅱ类射线装置”许可证。否则就违反了“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等相应的法律法规。二是投标人具有ITSS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成熟度证书得4分,损害公司权益。三是商务评审表评审标准2拟派的项目经理:1.具有信息系统管理师资格(高级)得1分、2.具有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证书得2分、3.具有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证书或PMP认证证书得1分,损害公司权益。四是商务评审表评审标准3体系认证:1.投标人具有ISO20000IT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范围包括“向外部合约客户提供测控数据处理服务”得3分、2.投标人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范围包括“环境保护在线监测系统的设计、开发安装和售后服务”得3分、3.投标人具有GB/T29490-2013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范围包括“监视控制系统、数据采集系统”得3分,损害公司权益。五是对采购过程的投诉,投诉人称投标人共计5家,其中广东暨通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国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明软件有限公司均未取得销售Ⅱ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该四家公司参与此次投标,属于违法行为,不能作为合格投标人参加此次投标。
投诉人请求:一是将投诉事项涉及条款修改为:投标人须提供具备销售Ⅱ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同时提供X光车辆安检系统制造商的具备生产、销售Ⅱ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二是将投诉事项二、三、四所涉及条款进行删除。三是对此次招标做废标处理,重新组织招标。
采购人答复称:该项目于8月26日开标,有5家公司参与投标。投诉人因未提供项目所在省(广东省)公安厅颁发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贰级以上资质证书已在项目所在省(广东省)公安厅备案证明,未通过资格性审查。该公司在投标函中同意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放弃对招标文件提出误解和质疑的一切权利。目前该项目尚未签订合同。此外,经自查,该项目从立项到执行过程中未发现有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目前该项目处在本单位和中标公司洽谈合同事宜阶段。下一步将按照法律法规程序签订并履行合同。
被投诉人答复称:一是关于投诉事项1。1.本项目采购内容X光车辆安全检查系统(1套)、金属探测门(59套),前者为Ⅱ类射线装置,后者不是射线装置。投标人可以是制造商,也可以是其他法人。投诉人要求投标人提供“销售Ⅱ类射线装置”许可证,超出了采购金属探测门所需的资格条件。2.本项目《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二)》已要求“★7、投标人须提供车辆检测系统制造商出具的范围包括生产、销售Ⅱ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投标人若不是车辆检测系统制造商,在中标后安排具备生产、销售Ⅱ类射线装置许可证的制造商直接发货至使用单位,并由制造商负责安装、调试和维修,中标人负责商务合同,无需负责射线装置的储存、运输及安装等。3.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条规定,Ⅱ类射线装置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告,仅贸易销售X射线装置的单位2017年9月1日起改为编制环评登记备案表。(4)2020年8月21日对投诉人质疑函答复后,投诉人于2020年8月26日按时递交了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文件P20《投标函》中标明“我方在参与投标前已详细研究了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澄清、修改文件(如果有)和所有已提供的参考资料以及有关附件,我方完全明白并认为此招标文件没有倾向性,也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我方同意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放弃对招标文件提出误解和质疑的一切权力”。二是关于投诉事项2、3、4。会城监狱为高度戒备监狱,X光车辆安检系统是在监狱内对进出监狱AB门的车辆进行安全监察和车辆藏匿人员检查的系统,集包含信息处理技术在内的大型高科技装备,且为保证系统安全工作,预留开放端口与监狱原来AB门系统对接。ITSS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成熟度证书是工信部、国标委领导的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信息技术服务分会颁发的证明持证单位信息技术服务能力满足相关标准的证书。项目经理评审标准中的信息系统管理资格、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证书的设置是基于用户需求书中信息处理的需要。“体系认证”中“ISO 20000 IT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设置是基于用户需求书中涉及的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信息处理技术等内容;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范围包括“环境保护在线监测系统的设计、开发安装和售后服务”设置是基于本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需求;GB/T29490-2013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范围包括“监视控制系统、数据采集系统”是基于用户需求书中X光车辆安检安全、金属探测门所包含的安全检查、数据采集等功能内容。前述商务评审标准是择优条款,与本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有关。三是关于投诉事项五。1.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无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销售Ⅱ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经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的评标规则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评标,投诉人所述的四家单位均为合格投标人,不存在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况。2.在2020年8月21日对投诉人第2次质疑函答复后,投诉人于2020年8月26日按时递交了投标文件。投诉人在整个开标过程中并未提出任何异议。
本机关查明情况如下:
经查,本项目5家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均具有X射线设备系统制造商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只有投诉人的投标文件提供了自身具备的销售许可证,其余4家投标文件中均未提供投标人具备的销售Ⅱ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
经查,广东政务服务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新申请)受理条件载明: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所需具备六个方面条件包括: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账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本机关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函,该厅复函:本项目采购核心产品“X光车辆安检系统”按照Ⅱ类射线装置管理,按照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本机关向该项目中标供应商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函调查,该公司复函:正在申请办理“(销售类)Ⅱ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目前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方面已经书面审核通过,省生态环境厅方面正在进行审批流程。
综合上述调查情况,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查看《招标文件》第二部分用户需求书第一、项目概况载明“X光车辆安检系统(1套)采购预算为725万元,金属探测门(59套)采购预算为118万元”;第21.6本项目核心产品载明为“车辆检测系统”、《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二)》载明“2、招标文件第二部分用户需求书二、采购设备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一)X光车辆安检系统新增条款:★7、投标人须提供车辆检测系统制造商出具的范围包括生产、销售Ⅱ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提供证书复印件/扫描件)”、《招标文件》第二部分用户需求书四、商务要求载明“投标人在中标后 5 个工作日内和采购人签订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和第六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或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或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及第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目采购标的物“X光车辆安检系统”属于Ⅱ类射线装置,生产、销售应当具备辐射安全许可证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有严格的条件。此外,本项目《招标文件》商务要求中明确投标人在中标后5个工作日内和采购人签订合同,并负责货物的运送、安装、调试、质保期内检查、检测与培训等工作,同时将其作为本项目技术评审标准。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参与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供应商在中标后即为该项目的合同履行主体。因此,在该项目采购活动中,投标人须具备销售Ⅱ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当设置为该项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诉事项1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3、4:查看《招标文件》第10页第二部分用户需求书第二、采购设备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一)X光车辆安检系统1、系统要求载明,X光车辆安全检查系统是以电子加速器作为辐射源,以辐射成像技术为核心,集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信息处理技术、控制技术及精密机械技术于一体的大型高科技设备;第11页3、检查装置(2)载明,预留开放端口与监狱原有AB门系统对接;第12页4、图像检查系统技术要求载明,第(16)图像查询功能;(22)软件接口:具有开放的网络接口;(23)用户管理安全可靠,用户登录需经身份检测方能进入和退出;第16页第二部分用户需求书第四、商务要求4、培训要求(4)培训课程基本内容:软件系统结构、产品平台和工具、软件配置和维护、数据定义和管理、数据接口、客户端操作等,以现场集中培训的方式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本项目明确采购标的“X光车辆安全检查系统”是集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信息处理技术、控制技术及精密机械技术于一体的大型高科技装备,采购人、被投诉人可以根据采购标的特点和需求而设置招标文件商务评审标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投诉事项2、3、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3、4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5: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的规定,本项目采购核心产品属于Ⅱ类射线装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投标人需具备销售Ⅱ类射线装置这一资格条件。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没有设置前述资格条件,参加本项目评审的4家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均未提供投标人具备的销售Ⅱ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因此,本次评标活动合格投标人不足法定家数。投诉事项5成立。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3、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5成立。因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家数,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