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粤财采决〔2020〕22号
投诉人:海南办公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北路国贸大厦B座
被投诉人1:广州顺为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205号恒生大厦B座501
被投诉人2:广东省森林资源保育中心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343号
被投诉人2委托被投诉人1组织开展了“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和疫木粉碎处理示范推广项目(包组二)”(采购项目编号:440000-202007-199013-0044)政府采购活动。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1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诉称:1.招标文件要求的各种尺寸违法。招标文件要求的各种尺寸在我方进行质疑后,均改为了大于的区间,疫木粉碎机诸如刀片尺寸、进料喉尺寸,包括粉碎机的外形尺寸均不是评判粉碎机质量、性能的标准,招标文件对尺寸要求和项目履约无关,粉碎机的作用和目的是粉碎疫木到一定程度消除病虫害,和上述尺寸大小并无关联,参数应该从粉碎机的功能需求出发设定,而不是限定上述尺寸指标。2.“五星认证”违法。评分办法中“五星认证”依据《商业企业品牌评价与企业文化建设指南》评判。该标准核心内容为商业企业品牌评价指标和分值,满分为1000分,分为“能力、品质、声誉、企业文化、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品牌知名度、品牌美誉度、品牌忠诚度、社会责任、诚信、精神信念、宣传推广、顾客感知、业界交流、行业影响、社会影响”等17个二级指标,52个三级指标,其中行业影响的评价包含“企业规模在行业内的排名”占据15分,属于将企业规模纳入了评审因素,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此外,五星认证的评分细则包含品牌规划、企业品质、品牌知名度、社会责任、宣传推广等,和本项目履约并无关联,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投诉人请求:请被投诉人合理合法的设定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要求以及评审标准。
被投诉人1答复称:一是本项目包组二采购的大型树木粉碎机Ⅰ、Ⅱ,要求能够粉碎直径≥38cm、≥30cm的疫木,进料喉、刀片等为粉碎机的重要部件,进料喉尺寸直接决定了粉碎机能够粉碎疫木直径的大小,刀片尺寸对于疫木粉碎工作的效率和设备的使用寿命有较大影响。参加该项目投标活动的4家投标人所投产品均为不同品牌(大隆、维邦、BREENMAN、中王),其产品均满足上述技术指标要求。且招标文件中设置技术指标为非固定唯一值,供应商所投产品满足最低技术要求即为响应。故上述技术指标设置合理,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且招标前期,采购人已对本项目所采购设备的市场技术、服务水平、供应等情况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查,采购需求条款设置采购设备的尺寸、规格、功能等技术参数,及采购数量、配套服务,技术参数设置合理且必要,符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的有关技术要求。故采购需求中设定的技术指标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相关。二是品牌认证依据于《商品企业品牌评价与企业文化建设指南》(GB/T27925-2011),该文件是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颁布实施,经国家认监委正式批准认证。其核心内容为商业企业品牌评价指标和分值,满分为1000分,共分为能力、品质、声誉、企业文化、影响等5个一级指标,以及品牌规划、品牌管理、保障机制等17个二级指标。其中二级指标中的行业影响所涉及的“企业规模在该行业内的排名”为所有企业(含中小型企业)在行业中的综合排名,所占分值为15分(1.5%),影响很小,而且没有限制企业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也没有规定企业要达到多少额度才能参评,小型、微型企业均可参与评定。中国企业星级品牌评价是企业品牌的国家权威认证,并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发布,具有权威性、广泛性和公平性。经查询全国认证认可公共服务平台,在本行业内不止三家产品品牌获得该星级品牌认证证书,如维邦、绿友(绿友集团)、GREENMAN、中联重科等。星级品牌认证是对产品品质的认定、认可,该评审因素的设定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的质量紧密相关,是针对所投产品品质的考核,未违反《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被投诉人2答复称:一是本项目对疫木粉碎机设定了功能,同时对疫木粉碎机设定了相关尺寸(参数)最低值,但没有限定尺寸,目的是确保采购到的产品与实际需求相适宜。这符合政府采购规定,未违反《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相关参数的最低值是通过市场调研对疫木粉碎机的处理能力、处理疫木直径大小、工作效率等实际需求设定的。为确定设定的相关参数最低值是否合理、能否满足项目建设目标需求,10月19日,该单位邀请了华南农业大学、广东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广州竣汇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林业局等单位5位相关行业专家,对项目包组二的采购需求条款进行了论证,专家组一致认为相关技术参数设置非常必要,且最低技术要求设置合理,采购设备功能定位准确,可以满足我省检材线虫病疫木处理及实际生产和示范推广工作的需求。二是五星级品牌认证是对产品品牌的评选,是对产品品质的认可,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发布。投诉人所投诉的评分项是对产品技术评分项,不是对投标人的评分项,获得五星级品牌认证的设备或产品作为优先设备,在政府采购中优先产品是允许的,即使是微型、小型企业或小规模个体经营者都可以选用高星级品牌认证的粉碎机来参加投标获得评分评选,公平公正,合理合法。该“五星级品牌认证证书”是基于国家推荐性标准《商业企业品牌评价与企业文化建设指南》(GB/T27925-2011)标准作出的。该文件是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颁布实施,经国家认监委正式批准认证。中国企业星级品牌评价是企业品牌的国家权威认证,具有广泛性、公平性和权威性。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等政府采购的相关法规政策。
本机关查明情况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项目一览表包组二核心产品为“大型树木粉碎机Ⅰ”;第三点技术参数、规格、型号要求包组二:疫木粉碎设备及相关服务中规定有刀片、进料喉尺寸,并标注为“▲”重要条款。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包组二采购的大型树木粉碎机Ⅰ、Ⅱ中,对刀片、进料喉以及粉碎机外形的相关重要技术要求(尺寸参数)设置为区间最低值,未设置特定尺寸型号。结合采购人提供的《项目包组二采购需求条款制定情况说明》,刀片、进料喉以及粉碎机外形尺寸大小与项目实际需求的具有关联性。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招标文件设置的刀片尺寸、进料喉尺寸,包括粉碎机的外形尺寸违法,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包组二技术评分表2货物质量可靠性载明“所参投的大型树木粉碎机的品牌具有五星级品牌认证证书,得5分;具有四星级品牌认证证书,得3分;具有三星级或以下品牌认证证书,得1分;无或不提供0分”。
本机关认为,“五星级品牌认证证书”是基于国家标准《商业企业品牌评价与企业文化建设指南》(GB/T27925-2011)作出,该标准规定了在对商业企业品牌进行评价时应遵照的原则、指标和方法,评价标准满分为1000分,包含了商业企业品牌评价、企业品牌评价和企业文化建设指南3方面内容,并划分为品牌规划、品牌管理、保障机制等17个二级指标,商品质量评分为120分。本项目《招标文件》将“五星级品牌认证证书”设置为技术评审因素与本项目所采购的核心产品大型树木粉碎机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此外,《商业企业品牌评价与企业文化建设指南》(GB/T27925-2011)规定在对商业企业品牌进行评价时包含了商业企业品牌评价、企业品牌评价和企业文化建设指南三方面的内容。其二级指标中的“企业在纳税、解决就业方面为社会做出的贡献”“企业产值对国民经济做出的贡献”“企业规模在行业内的排名”等评分指标与企业规模相关联,招标文件将基于此标准认证的品牌证书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投诉事项2成立。
此外,本机关查明,采购人已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但尚未履行。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成立,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