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告知书
粤财罚告〔2020〕3号
当事人:赵*明
身份证号码:4329**********003X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街****号****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我厅对你签署的《广州市欣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群星花园小区其他专项审计报告》(长信审字〔2018〕第161号)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现将查出的主要问题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如下:
一、主要问题
你的执业事务所(广州市长信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长信审字〔2018〕第161号审计报告时,未严格按照执业准则、规则要求执业,对被审计单位费用类会计科目的异常调整现象未予充分关注,对被审计单位虚增成本支出15.3万元的报表数据予以确认,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同时,审计中存在部分审计程序未留痕,造成无法判断是否执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关键审计证据缺失;披露信息不严谨;未按规定编制工作底稿等问题。
以上事实,有广州市长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底稿、专家审核意见、与你和相关人员的约谈记录以及你所补充的证据材料等有关证据为证。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等相关规定。
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
根据你的违法违规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规定,你的违法违规行为较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拟对你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应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