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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告知书

2020年10月22日 来源:本网原创稿

粤财罚告〔2020〕1号

  当事人:广州鸿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3G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马棚岗****号****自编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9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9〕13号)要求,本机关对你公司2018年度的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重点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公司会计信息存在:一是未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进行财务核算;二是虚减管理费用、虚减现金支出;三是原始凭证未经审核、审批手续等问题,以上相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你公司已签署情况属实意见。

  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

  根据你公司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按照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按照此前印发的粤财监〔2020〕52号文要求限期改正,拟对你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另,检查还发现你单位其他涉及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行为将另行研究处理。

  三、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应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10月9日

图片链接: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 图片链接:广东省财政厅网上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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